外卖骑手出事故后,才知道自己投保的意外险有个“特别约定”——误工费、营养费、康复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都是除外责任。法院审理发现,骑手与劳务平台签订的一系列协议没有设置为“强制阅读”,含“特别约定”的电子保单也没有签字确认,最终认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并作出判决。2月18日,鄞州法院通报了该案。
高某是一名外卖骑手,2020年4月的一天,他驾驶电动自行车送餐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与案外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高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高某主责,事故另一方次责。
高某作为外卖骑手,由劳务公司投保了意外险。事故发生后,他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保单上有个“特别约定”:“误工费、营养费、康复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等为除外责任”,因此这些部分都不予理赔。
高某不认同,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理赔款。
法庭上,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部分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予以认可,但认为保单“特别约定”载明的项目为除外责任,不应理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骑手注册外卖平台众包APP时,需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众包平台服务协议、隐私政策、劳务协议、钱袋宝用户支付服务协议”,这些协议并没有设置为“强制阅读”。其中《劳务协议》载明与骑手签署劳务协议的是甲公司,甲公司为骑手投保意外险,保险费每日3元,在每日骑手承接第一个订单时从劳务费用中扣除。即骑手某天一接单就投保,一日一投保,有电子保单。
涉案当时,原告如约在接首单时被扣保险费3元,也有一张电子保单,保单中“特别约定”载明:“误工费、营养费、康复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等为除外责任”,但是保单没有经过签名确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保单约定了除外责任,但该条款系免除被告责任的格式条款,被告并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未举证证明对内容作出了明确说明,故该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被告称非医保不赔,法院不予采纳,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护理费予以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调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共计12万余元。
宁波晚报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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