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王佳 通讯员 叶向阳
记者今天从宁波市民政局获悉,2017年版《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三次修改,获审议通过,将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4年出台,2017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其间,201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第二次修改在2019年。
“本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是进一步放宽了低边家庭的认定条件,共同富裕先行探索迈出了坚实一步。”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新修改的第三十五条: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倍以下且不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
“原款是1.5倍以下,现修改调整为两倍以下,意味着低边准入门槛降低,低边认定对象实现扩面。”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说。
记者注意到,除了此处修改外,另有10处修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实施细则更为精确。
比如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增加了“及时”二字。
第十条修改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的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2021年7月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等4项困难救助政策已实现“同城同标”。因此,该条款删除了原有的“根据区县(市)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差异化的标准”一句,新增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能更好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