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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知识产权“红线” 2021年度宁波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2-04-24 16:49: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中国宁波网记者王岚 通讯员樊佳丽

2021年,宁波立足构建集“严、大、快、同”于一体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全年共查处行政处罚案件2914件,处理专利侵权案件1860件,为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现将2021年全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 全省首例盗录院线电影案

2021年3月,宁波市版权局联合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查明暂住宁波的陈某某于春节期间先后在宁波高新区、鄞州区某电影院使用手机盗录春节档热映影片《刺杀小说家》《人潮汹涌》,后通过网盘免费发送给网友,导致被盗录影片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的犯罪事实。陈某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对陈某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被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列为2021年度全国挂牌督办案件。

二 进口货运渠道查获剪标侵权服装案

2021年1月12日,宁波海关发现一批越南进口的男式全棉针织T恤的标签均被剪破,判断可能为掩藏侵权的新手法,于是扩大查验比例,进行全倒箱查验。经清点,查获大量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剪标服装,包括侵犯波罗/劳伦有限公司商标、侵犯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 Klein”商标等等的衣裤共2万余件,案值共计约60万元。宁波海关立即启动确权程序,经各权利人确认,均为侵权产品。最终,宁波海关对该案作出没收加罚款59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 某口腔门诊部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6年4月孔某某入职某口腔医院从事口腔科相关诊疗服务,并签订保密协议。2020年10月孔某某离职,并于11月入职某门诊部。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孔某某主动联系患者121名,其中有18名患者到某门诊部就诊,合计就诊费用126220元,利润22270元。经查,孔某某使用的客户信息均为在举报人医院就诊的患者信息,属某口腔医院的商业秘密。孔某某与其配偶余某(某门诊部法定代表人)二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二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某门诊部作出罚没款合计122270元的行政处罚;对孔某某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 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

2021年7月,专利权人Neutrik AG投诉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双方第一次达成调解协议后,仍在其官网上放置涉案侵权产品的宣传图片,未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被请求方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未发现被控侵权物品,通过现场工作人员打开公司官网查看,确实存在请求人所述的涉案侵权产品宣传图。经过比对,执法人员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上无产品型号的标记,图片模糊,缺少重要视图,无法确认就是第一次侵权案件中的涉案侵权产品,本次案件的许诺销售侵权行为不成立。

五 茶叶商店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未明码标价案

2021年3月24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绿茶叶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对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标有“西湖龙井”“杭州特产,西湖龙井”等包装袋共计540个。经查,“西湖龙井”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和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当事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从新昌收购大佛龙井茶包装后以“西湖龙井”销售共计80袋,货值8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另有270个“西湖龙井”包装袋未使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2000元、并没收商标侵权的包装袋270个的行政处罚。

六 宁海县某机械有限公司4起专利侵权系列案件

2021年9月28日,宁波高新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宁海县某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其4件专利,请求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2021年11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取证和组织审理,认为宁海县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多功能支架”产品,侵犯了宁波高新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多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认定宁海县某机械有限公司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

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系列案

2021年10月14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对2家疑似销售假冒品牌服饰网店的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扣各类假冒品牌服装1934件,涉案产品货值370余万元。经查,当事人利用平台上获得大量粉丝的便利条件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累计已线上销售290余万元,主要涉及“Burberry”“Adidas”“CHROME HEARTS”等国际知名品牌。涉案服饰经商标权人鉴定全部为假冒商品。同时,当事人的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立案侦查。

八 余姚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专利权人在市场调查中发现余姚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向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举报。2021年6月9日,市场监管部门查获50余箱涉该专利的喷雾头产品。2021年7月7日,双方在市场监管部门主持下开展行政调解,就承担赔偿责任、许可经营、客户冲突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请求人向请求人支付专利侵权赔偿金300万元,以及一次性支付三年许可费300万元。在现有客户或潜在客户不冲突前提下,请求人将产品相关专利许可给被请求人。

九 宁波海关查获出口侵权轴承案

2021年1月16日,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申报品名为涤纶布、轴承、人造革办公椅,贸易国别为埃及。宁波海关所属北仑海关查验发现,集装箱中有大量轴承,蓝色纸盒包装上清晰印有“HCH”商标字样,经联系权利人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均为假冒产品。经清点,数量共计20万个,按正品价值估算约56万余元。目前宁波海关已作出没收加罚款12800元的行政处罚。

十 侵犯某上市公司商业秘密案

王某某为某上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自2014年3月入职该公司,与公司同时签订有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从2020年2月开始,王某某以每小时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咨询价格,未经授权多次以行业专家名义通过在线会议形式擅自向外界披露公司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其中包括公司年度各事业部经营规划、策略及预算、月度经营数据等,至案发时违法所得共计43782.28元。经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核查,上述信息为公司真实经营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属该上市公司商业秘密。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王某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3782.28元、并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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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知识产权“红线” 2021年度宁波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2-04-24 16:49:00

中国宁波网记者王岚 通讯员樊佳丽

2021年,宁波立足构建集“严、大、快、同”于一体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全年共查处行政处罚案件2914件,处理专利侵权案件1860件,为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现将2021年全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 全省首例盗录院线电影案

2021年3月,宁波市版权局联合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查明暂住宁波的陈某某于春节期间先后在宁波高新区、鄞州区某电影院使用手机盗录春节档热映影片《刺杀小说家》《人潮汹涌》,后通过网盘免费发送给网友,导致被盗录影片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的犯罪事实。陈某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对陈某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被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列为2021年度全国挂牌督办案件。

二 进口货运渠道查获剪标侵权服装案

2021年1月12日,宁波海关发现一批越南进口的男式全棉针织T恤的标签均被剪破,判断可能为掩藏侵权的新手法,于是扩大查验比例,进行全倒箱查验。经清点,查获大量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剪标服装,包括侵犯波罗/劳伦有限公司商标、侵犯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 Klein”商标等等的衣裤共2万余件,案值共计约60万元。宁波海关立即启动确权程序,经各权利人确认,均为侵权产品。最终,宁波海关对该案作出没收加罚款59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 某口腔门诊部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6年4月孔某某入职某口腔医院从事口腔科相关诊疗服务,并签订保密协议。2020年10月孔某某离职,并于11月入职某门诊部。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孔某某主动联系患者121名,其中有18名患者到某门诊部就诊,合计就诊费用126220元,利润22270元。经查,孔某某使用的客户信息均为在举报人医院就诊的患者信息,属某口腔医院的商业秘密。孔某某与其配偶余某(某门诊部法定代表人)二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二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某门诊部作出罚没款合计122270元的行政处罚;对孔某某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 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

2021年7月,专利权人Neutrik AG投诉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双方第一次达成调解协议后,仍在其官网上放置涉案侵权产品的宣传图片,未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被请求方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未发现被控侵权物品,通过现场工作人员打开公司官网查看,确实存在请求人所述的涉案侵权产品宣传图。经过比对,执法人员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上无产品型号的标记,图片模糊,缺少重要视图,无法确认就是第一次侵权案件中的涉案侵权产品,本次案件的许诺销售侵权行为不成立。

五 茶叶商店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未明码标价案

2021年3月24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绿茶叶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对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标有“西湖龙井”“杭州特产,西湖龙井”等包装袋共计540个。经查,“西湖龙井”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和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当事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从新昌收购大佛龙井茶包装后以“西湖龙井”销售共计80袋,货值8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另有270个“西湖龙井”包装袋未使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2000元、并没收商标侵权的包装袋270个的行政处罚。

六 宁海县某机械有限公司4起专利侵权系列案件

2021年9月28日,宁波高新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宁海县某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其4件专利,请求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2021年11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取证和组织审理,认为宁海县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多功能支架”产品,侵犯了宁波高新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多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认定宁海县某机械有限公司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

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系列案

2021年10月14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对2家疑似销售假冒品牌服饰网店的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扣各类假冒品牌服装1934件,涉案产品货值370余万元。经查,当事人利用平台上获得大量粉丝的便利条件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累计已线上销售290余万元,主要涉及“Burberry”“Adidas”“CHROME HEARTS”等国际知名品牌。涉案服饰经商标权人鉴定全部为假冒商品。同时,当事人的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立案侦查。

八 余姚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专利权人在市场调查中发现余姚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向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举报。2021年6月9日,市场监管部门查获50余箱涉该专利的喷雾头产品。2021年7月7日,双方在市场监管部门主持下开展行政调解,就承担赔偿责任、许可经营、客户冲突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请求人向请求人支付专利侵权赔偿金300万元,以及一次性支付三年许可费300万元。在现有客户或潜在客户不冲突前提下,请求人将产品相关专利许可给被请求人。

九 宁波海关查获出口侵权轴承案

2021年1月16日,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申报品名为涤纶布、轴承、人造革办公椅,贸易国别为埃及。宁波海关所属北仑海关查验发现,集装箱中有大量轴承,蓝色纸盒包装上清晰印有“HCH”商标字样,经联系权利人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均为假冒产品。经清点,数量共计20万个,按正品价值估算约56万余元。目前宁波海关已作出没收加罚款12800元的行政处罚。

十 侵犯某上市公司商业秘密案

王某某为某上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自2014年3月入职该公司,与公司同时签订有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从2020年2月开始,王某某以每小时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咨询价格,未经授权多次以行业专家名义通过在线会议形式擅自向外界披露公司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其中包括公司年度各事业部经营规划、策略及预算、月度经营数据等,至案发时违法所得共计43782.28元。经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核查,上述信息为公司真实经营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属该上市公司商业秘密。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王某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3782.28元、并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 陈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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