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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的《分家协议》能当遗嘱使用吗?法官教你判断
2022-04-29 11:14:13 稿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父母去世后,何家兄弟姐妹四人就房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原告方认为老人未留有遗嘱,房屋应按法定继承,被告何家老二则认为老人生前留有分家协议,应由自己继承涉案房屋。近日,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分家协议虽具有遗嘱性质,但本案所涉房屋已被拆迁,形态发生变化,在老人未对后续财产设立遗嘱的情况下,应视为原遗嘱已撤销,判决涉案房屋由四人按照法定继承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原告何家老三、老四诉称,父母留有一套房产,未对该房产留下遗嘱,因此该由四名子女按法定继承,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被告何家老大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称父母生前实际上留有遗嘱:父亲曾写过一份分家单,表示二老百年之后,所有遗产归老二所有。而且,父亲生前也曾不止一次说过涉案房屋归老二所有。何家老二也认可大哥的陈述。

  法院审理后认为,《分家协议》载明二位老人百年之后,产权归何家老二,该内容具有遗嘱属性,但从协议的整体结构来看,协议所涉房屋包括“东三间”和“西三间”,并未对产权指向的房产进行明确表述,属于指向不明。而且,《分家协议》只有何家老父一人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此外,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院落、房屋在何大爷夫妇在世时已经拆迁,《分家协议》所涉的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就发生了形态变化,此后何大爷在其有能力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并未对获取的拆迁款或用拆迁款所购买的涉案房屋的安排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应视为原遗嘱即《分家协议》相关内容已撤销。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何大爷夫妇对涉案房屋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本案所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四名子女按份共有,每人各占25%的份额。

  分家协议虽然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十分常见,但是法律上对其性质以及法律效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表示,如因此产生纠纷,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分割内容来认定分家协议的性质,确定裁判依据。

  一般来说,分家协议会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将子女自己的财产份额分割出来,并通过分家协议进行确认;二是将父母的财产份额分配给子女,并通过分家协议进行确认。当父母通过分家协议将自己的财产份额分配给子女时,又可以根据分配行为的性质将分家行为分为两类:赠与型;遗嘱型。其中,赠与型分家是指父母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子女,交付财产后父母不再享有财产权利;遗嘱型分家则是指父母在分家协议中表达去世后的财产分配意向,通常表达为“某某财产在我百年之后归某某子女”,此种类型的分家,所涉财产在父母生前仍归父母所有,父母生前还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改变遗嘱内容,对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如果分家协议具备遗嘱性质,还应当注意该分家协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要件,那么分家协议也无法作为遗嘱生效。

  法官还提醒,如果遗产形式发生变化,如果遗嘱人未对变化后的财产设立新的遗嘱,法院会着重审查遗嘱人是否存在客观上无法再次设立新遗嘱的情形。如果不存在客观上无法设立新遗嘱的困难时,遗嘱人明知原有财产灭失或者财产形态发生了明显变化,却依旧没有订立新的遗嘱,则视为遗嘱人以自己的行为撤回了原有的遗嘱,不能再继续按照原有的遗嘱办理,此时变化后的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遗嘱人客观上无法再次订立新的遗嘱,那么应当按照遗嘱人之前订立的遗嘱来执行。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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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的《分家协议》能当遗嘱使用吗?法官教你判断

稿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2-04-29 11:14:13

  父母去世后,何家兄弟姐妹四人就房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原告方认为老人未留有遗嘱,房屋应按法定继承,被告何家老二则认为老人生前留有分家协议,应由自己继承涉案房屋。近日,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分家协议虽具有遗嘱性质,但本案所涉房屋已被拆迁,形态发生变化,在老人未对后续财产设立遗嘱的情况下,应视为原遗嘱已撤销,判决涉案房屋由四人按照法定继承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原告何家老三、老四诉称,父母留有一套房产,未对该房产留下遗嘱,因此该由四名子女按法定继承,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被告何家老大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称父母生前实际上留有遗嘱:父亲曾写过一份分家单,表示二老百年之后,所有遗产归老二所有。而且,父亲生前也曾不止一次说过涉案房屋归老二所有。何家老二也认可大哥的陈述。

  法院审理后认为,《分家协议》载明二位老人百年之后,产权归何家老二,该内容具有遗嘱属性,但从协议的整体结构来看,协议所涉房屋包括“东三间”和“西三间”,并未对产权指向的房产进行明确表述,属于指向不明。而且,《分家协议》只有何家老父一人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此外,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院落、房屋在何大爷夫妇在世时已经拆迁,《分家协议》所涉的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就发生了形态变化,此后何大爷在其有能力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并未对获取的拆迁款或用拆迁款所购买的涉案房屋的安排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应视为原遗嘱即《分家协议》相关内容已撤销。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何大爷夫妇对涉案房屋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本案所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四名子女按份共有,每人各占25%的份额。

  分家协议虽然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十分常见,但是法律上对其性质以及法律效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表示,如因此产生纠纷,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分割内容来认定分家协议的性质,确定裁判依据。

  一般来说,分家协议会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将子女自己的财产份额分割出来,并通过分家协议进行确认;二是将父母的财产份额分配给子女,并通过分家协议进行确认。当父母通过分家协议将自己的财产份额分配给子女时,又可以根据分配行为的性质将分家行为分为两类:赠与型;遗嘱型。其中,赠与型分家是指父母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子女,交付财产后父母不再享有财产权利;遗嘱型分家则是指父母在分家协议中表达去世后的财产分配意向,通常表达为“某某财产在我百年之后归某某子女”,此种类型的分家,所涉财产在父母生前仍归父母所有,父母生前还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改变遗嘱内容,对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如果分家协议具备遗嘱性质,还应当注意该分家协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要件,那么分家协议也无法作为遗嘱生效。

  法官还提醒,如果遗产形式发生变化,如果遗嘱人未对变化后的财产设立新的遗嘱,法院会着重审查遗嘱人是否存在客观上无法再次设立新遗嘱的情形。如果不存在客观上无法设立新遗嘱的困难时,遗嘱人明知原有财产灭失或者财产形态发生了明显变化,却依旧没有订立新的遗嘱,则视为遗嘱人以自己的行为撤回了原有的遗嘱,不能再继续按照原有的遗嘱办理,此时变化后的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遗嘱人客观上无法再次订立新的遗嘱,那么应当按照遗嘱人之前订立的遗嘱来执行。

编辑: 杨丹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