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于民政部官网“交流互动”栏目留言建议称,《民法典》中对于收养子女数量的规定应按三孩政策的标准进行调整。对此,民政部儿童福利司予以答复。
上述网友在留言中称,“三孩政策已经实施1年多了,《民法典》中收养子女数量的规定是否可以调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该网友建议改为“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三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两名子女;有两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对此,民政部儿童福利司11月9日答复称,收养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因此《民法典》对收养子女数量有明确的规定。您的建议,我们会在今后修订法律法规时予以考虑。感谢您对收养工作的关注支持。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此前也有网友提出类似建议,希望《民法典》中对于收养子女数量的规定按三孩政策的标准放宽。
深圳市民政局10月11日于人民网留言板回复这名网友称,“由于政策制定周期较长,政策出台往往具有延后性。《民法典》的制定早于三孩政策的施行。同时,《民法典》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皆不得与之相抵触,深圳出台相关收养细则应当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相符。调整收养子女数量属于对《民法典》的部分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方有此权限,鉴于此,深圳市民政局将把您提出的建议反馈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级民政部门。”
此外,深圳市民政局还提到了目前《民法典》中关于收养子女限制的例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收养数量的规定是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二胎政策”相衔接,但存在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和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是否有子女的限制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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