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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 浙江出台这一发展规划
2023-01-08 18:06:00 稿源: 浙江发布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浙江省“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规划》。《规划》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提出,到2025年,托育服务的政策保障体系、标准规范体系、人才培养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覆盖城乡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健全,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全省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普惠托位占比超过60%,乡镇(街道)托育机构基本全覆盖,城乡社区15分钟托育服务圈基本形成。具体指标——

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体系

健全“5+X”托育服务体系。建立以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5种模式为主,家庭托育点、社区驿站等为补充的“5+X”多元化托育服务体系,重点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推进综合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单位托育设施、幼儿园托班和家庭托育点等建设,打造15分钟托育服务圈。

构建“1+1+X”普惠托育专业指导体系。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在各市、县(市、区)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建设1个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1个实训基地(可共建);在基层依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

推动城乡托育服务协同发展。鼓励乡镇街道与专业托育机构共建托育服务点,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幼儿园开办托班,逐步扩大农村地区托育服务覆盖面。

构建托育人才培养体系

健全托育人才专业教育体系。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增强托育人才培养供给能力。到2025年,各市至少有1所高职院校设置托育服务相关专业。

拓展托育从业人员规模。鼓励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培训目录和政府补贴职业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开展托育机构保健人员培训,加强基层儿童保健服务队伍建设。

完善托育人才管理和评价机制。建立托育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查机制。到2025年,实现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85%以上。建立符合托育服务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不断提升托育从业人员的发展空间、薪酬待遇、执业环境,稳定托育服务队伍。

提升智慧托育服务水平

建设智慧托育管理系统。依托“浙有善育”平台,建设全省智慧托育管理系统。

推进智慧托育服务应用。优化集成智慧托育便民服务应用,建设“政府端、机构端、家长端”模块,对托育机构、社区驿站、养育照护小组、家庭托育点、实训基地等资源信息进行归集;迭代升级智慧托育服务功能,上线托育信息公开、服务评价、远程视频、家园互动等,实现托育智慧服务“一键通”。

培育智慧托育新业态。打造一批关键共性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支撑的技术平台。

打造创新融合发展环境

大力推进医育结合。发挥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优势与业务指导功能,建立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和育儿家庭间的互动通道。到2025年,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

强化育儿家庭环境支持。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养育困难的婴幼儿家庭提供重点服务。开展科学养育婴幼儿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规范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工作。到2025年,实现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

优化育儿社会环境支持。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实现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全覆盖。探索建立用人单位育儿成本分担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实施弹性工时、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家庭友好措施,持续拓展降低婴幼儿养育成本渠道。

强化托育服务要素支撑

建立托育服务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机构建设标准、实施配备基本标准和服务人员准入等标准,推动托育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0-6岁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集成改革。

强化规划用地保障。新社区按照每千人10个以上托位的标准配置托育服务设施并纳入规划条件;老旧社区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加快增配。

强化多元投入保障。加大托育服务领域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各地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社会主体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托育服务。落实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政策,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健全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多元协同监管机制。加强托育服务政府监管体系建设,构建多部门协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托育服务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安全监管服务。将托育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督促托育机构强化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加强机构运营监管。引导托育服务机构优化内部管理,按规定落实视频监控全覆盖。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建立托育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惩处托育机构虐待婴幼儿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崔燕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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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 浙江出台这一发展规划

稿源: 浙江发布 2023-01-08 18:06:00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浙江省“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规划》。《规划》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提出,到2025年,托育服务的政策保障体系、标准规范体系、人才培养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覆盖城乡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健全,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全省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普惠托位占比超过60%,乡镇(街道)托育机构基本全覆盖,城乡社区15分钟托育服务圈基本形成。具体指标——

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体系

健全“5+X”托育服务体系。建立以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5种模式为主,家庭托育点、社区驿站等为补充的“5+X”多元化托育服务体系,重点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推进综合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单位托育设施、幼儿园托班和家庭托育点等建设,打造15分钟托育服务圈。

构建“1+1+X”普惠托育专业指导体系。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在各市、县(市、区)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建设1个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1个实训基地(可共建);在基层依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

推动城乡托育服务协同发展。鼓励乡镇街道与专业托育机构共建托育服务点,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幼儿园开办托班,逐步扩大农村地区托育服务覆盖面。

构建托育人才培养体系

健全托育人才专业教育体系。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增强托育人才培养供给能力。到2025年,各市至少有1所高职院校设置托育服务相关专业。

拓展托育从业人员规模。鼓励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培训目录和政府补贴职业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开展托育机构保健人员培训,加强基层儿童保健服务队伍建设。

完善托育人才管理和评价机制。建立托育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查机制。到2025年,实现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85%以上。建立符合托育服务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不断提升托育从业人员的发展空间、薪酬待遇、执业环境,稳定托育服务队伍。

提升智慧托育服务水平

建设智慧托育管理系统。依托“浙有善育”平台,建设全省智慧托育管理系统。

推进智慧托育服务应用。优化集成智慧托育便民服务应用,建设“政府端、机构端、家长端”模块,对托育机构、社区驿站、养育照护小组、家庭托育点、实训基地等资源信息进行归集;迭代升级智慧托育服务功能,上线托育信息公开、服务评价、远程视频、家园互动等,实现托育智慧服务“一键通”。

培育智慧托育新业态。打造一批关键共性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支撑的技术平台。

打造创新融合发展环境

大力推进医育结合。发挥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优势与业务指导功能,建立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和育儿家庭间的互动通道。到2025年,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

强化育儿家庭环境支持。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养育困难的婴幼儿家庭提供重点服务。开展科学养育婴幼儿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规范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工作。到2025年,实现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

优化育儿社会环境支持。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实现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全覆盖。探索建立用人单位育儿成本分担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实施弹性工时、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家庭友好措施,持续拓展降低婴幼儿养育成本渠道。

强化托育服务要素支撑

建立托育服务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机构建设标准、实施配备基本标准和服务人员准入等标准,推动托育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0-6岁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集成改革。

强化规划用地保障。新社区按照每千人10个以上托位的标准配置托育服务设施并纳入规划条件;老旧社区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加快增配。

强化多元投入保障。加大托育服务领域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各地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社会主体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托育服务。落实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政策,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健全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多元协同监管机制。加强托育服务政府监管体系建设,构建多部门协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托育服务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安全监管服务。将托育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督促托育机构强化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加强机构运营监管。引导托育服务机构优化内部管理,按规定落实视频监控全覆盖。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建立托育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惩处托育机构虐待婴幼儿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崔燕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