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首个市级公租房小区和塘雅苑。资料图片。宁波晚报记者 刘波/摄
《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公布,定于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
此次新政策,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在原先保障本地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础上,对其他公租房保障家庭也设置了住房、收入财产困难条件,并将保障范围延伸覆盖到在城镇稳定就业的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
同时,明确了环卫、公交、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人员将给予优先保障。
详细内容如下:
两大类群体
申请条件分别是……
第一类,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包括住房救助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
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区(县、市)城镇户籍,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应在申请地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达到规定年限且处于在缴状态;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申请地区(县、市) 规定标准;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第二类,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与申请地注册登记单位签订劳动(工作) 合同,或在申请地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到规定年限且处于在缴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口;
(二)主申请人的学历、新市民量化积分、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荣誉称号、工作岗位等条件中的其中一项,符合申请地区(县、市)规定要求;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在本市无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主申请人或其配偶已购买过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二)主申请人或其配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规定,公租房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并确定1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通过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两种保障方式
这些人群优先保障
公租房保障方式有两种。
一是货币补贴,简单而言,就是由各地财政按标准发放补贴,保障家庭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公租房货币补贴标准,由市县两级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按照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家庭不同收入情况和类别,分档确定,实行梯度保障。
货币补贴额度,按照保障家庭公租房保障面积和货币补贴标准确定。所在地区(县、市)住建部门应与主申请人签订货币补贴协议,按月或按季均衡核发。
二是实物配租,即由公租房产权(运营)单位向保障家庭提供公租房,与之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或指导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公租房基本租金标准,由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确定。
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根据公租房基本租金标准确定,对不同面积的公租房实行差别化租金,并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租金减幅。
对于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公租房产权(运营)单位应与主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价格、支付方式、使用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租赁合同期限应在保障期限内,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后,符合保障条件且在保障期限内的,可以续租。
办法明确,对于意向登记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所在地区 (县、市)住建部门可采用集中配租或日常配租方式,进行公租房配租,每户家庭只限配租1套公租房。未获得实物配租保障的,可通过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下面这个标准,对于申请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的家庭,都很重要——
保障家庭家庭成员是1人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家庭成员为2人及以上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
公租房保障面积为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其中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
政策明确,货币补贴标准、公租房基本租金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实行适时动态调整,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保障家庭不能同时享受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可结合保障家庭意向和公租房可配租房源、保障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保障方式。
对于已核准登记申请家庭,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可合理轮候,轮候期限不超过1年,轮候到位且复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保障,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
办法特别指出,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中,消防救援人员、省部级(含) 以上劳模、市级见义勇为人员,以及环卫、公交、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等所在家庭,可不受轮候限制,优先给予保障;经市政府或申请地区(县、市)政府同意,可放宽申请条件,延长保障期限,定向配租公租房。
有这7种情形的,取消保障
5年内不得再申请
按照办法,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区(县、 市)住建部门应取消其保障资格:
(一)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保障的;
(二)转租、出借或擅自调换配租公租房的;
(三)改变配租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配租公租房居住的;
(五)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且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六)在配租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或货币补贴协议约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所列行为的保障家庭,从取消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公租房取消保障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货币补贴保障的,停止发放补贴。
(二)实物配租保障的,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的家庭,在本市确无其他住房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产权(运营)单位可综合运用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方式,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退房期间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市场租金的1.5倍计收租金。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保障家庭因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变动, 影响公租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应自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区(县、市)住建部门报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如实报告的,可认定为隐瞒行为。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主申请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其用人单位应自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区 (县、市)住建部门报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如实报告的,可认定为隐瞒行为。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隐瞒或弄虚作假,为申请职工出具虚假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的,5年内不得再组织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办法,除不可抗力外,保障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签订货币补贴协议,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保障资格。累计有2次上述情形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此外,办法特别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住建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宁波晚报记者 周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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