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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取消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 卫健委相关人员回应
2023-01-31 07:39:13 稿源: 都市快报  

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消息,《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月15日起施行,今后在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等方面将更加便民。

该管理办法发布后,取消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最为引人关注,也是网友讨论最激烈的话题。

大家讨论的焦点有三个。

大家最关心的是,没有结婚也能办理生育登记?另外“未婚先孕”生的孩子,能不能上户口,妈妈能否享受相关的生育津贴等。

早在去年9月,安徽也指定了《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当时也引发了网友讨论。

为此,橙柿互动与去年9月专访了安徽省卫健委相关工作人员,解答了网友关注的三大焦点。

下个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也即将施行,该管理办法共十六条,其中也提到,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

今天下午,橙柿互动联系上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发布期间征求意见的相关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生育登记具体登记哪些内容?

该工作人员表示,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含户籍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等)和相关子女信息等。

另外生育登记时,双方(公民)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二,生育登记去哪登记?什么时候登记?

该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在“四川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登记,也可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登记,生育前或生育后都可以办理登记。

三,办理生育登记是否取消了结婚限制?

该工作人员表示,确实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这主要是更进一步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将生育登记中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本身是回归人口监测和生育服务。

“办理生育登记,是为了保障妇幼服务更好的开展,并不是鼓励不结婚生孩子,完全是两回事。”

半个月之前,四川省卫健委还专门发布了《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专门提到了生育登记是否取消结婚限制。

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办法》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办法》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

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办法》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据了解,去年七月,四川省卫健委就发布了关于《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该工作人员表示,自征求意见以来,很多群众打电话咨询,这个管理办法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这个其实是误读,《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相关生育登记服务与国家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并不冲突,而是为了更加尊重妇女的生育权。

另外,也有群众有一个误解,说“非婚生育”的可以上户口了。

该工作人员解释说,早在几年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长期发展的相关规定和决定中,就已经取消了上户口的相关限制规定。

“我们这个管理办法跟上不上户口本身是没有关系,出台这个政策,就是让生育登记制度回归到生育意愿上来,生育前或生育后,凭身份证到四川政务服务网上就可以办理生育登记服务,我们这边叫生育登记凭证。”

还有很多人关心,如果没有结婚证,新生儿能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下午,四川省卫健委妇幼保健处工作人员表示,孩子只要在医院出生且母亲已成年就可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有没有结婚证并不影响办理,在医院相关窗口填写相关信息就可以。

不过,记者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查询,“出生一件事”页面上显示,新生儿医院出生后,涉及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预防针接种、社保卡领取等多项服务,办理这些服务只需要提供四项材料中,除了居民户口簿、居民省份证以及“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办理申请表外,还包括了结婚证。

为此,四川省卫健委妇幼保健处相关人员表示,在医院出生的新生儿,如果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去医院窗口填写就可以办理,但如果按照网上“新生一件事”办理这些事项,确实需要结婚证明。

“可能是其他事项中需要结婚证,但出生医学证明在医院办理是不需要结婚证。”

另外,该工作人员表示,四川2月份15日正式实施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中,相当于生孩子是可以去做生育登记,与是否可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没有直接关系。

律师说法

现在的政策更符合“生育自由”

出现不同声音也能理解

去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业内擅长婚姻方面的律师接受橙柿互动采访时也表达了自己看法。

一位律师说,任何政策都有积极面,也有不同声音。

首先是人口普遍走低情况下,政府适时作出调整是有必要的,但出台之后有另外声音也是理解的。

反对的声音无非是习惯了以前准生证必须要结婚证等各种许可,但是从婚育许可来说,以前是准许之后才可以享受生育福利相关福利,但是否享受这些福利跟生育是两个问题。

“以前是把问题前置了,因为违反了什么,所以不允许生,现在的政策反而更符合生育自由这个情况。”

反对的声音更多是从“家事”角度出发,有这种声音也是可以理解的。

“社会上也存在未婚生育,但不是单纯的是单身的生育,而是有些违背道德现象存在,例如婚外生育等,感觉对婚姻的稳定造成冲击。”

另一位律师也表达了相似的看法。

该律师说,这个“征求意见稿”跟“生育登记”没有绝对冲突,从“生育权”保障来说,对于生命的尊重,不管是婚外关系还是恋爱关系,怀孕了就是一个生命,从基于尊重这点来说,这个没有问题。

网友所担忧的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问题,感觉社会公序良俗受到了挑战。

如果从这点来说,这个问题的解决并不是从“生育登不登记”上去思考,而是从“两性关系”源头上去解决。“比如说婚姻家庭中对于一夫一妻保护的力度。”

另外,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徐卉律师认为,四川省卫健委发布通知,2023年2月15日起将施行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其中关于生育登记的内容修改无疑是一个巨大改革。

早年,我国关于生育登记,都是要求至少是夫妻生育子女,在材料提交上要求也相对严格,并且在生育数量上也必须符合国家生育要求,因此对于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一直是一个灰色地带,现实中非婚生子女在落户、上学、福利待遇等各个方面均由不同程度的政策性空白和困难。

相较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新《办法》主要修订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等。

这个举措无疑是地方政府为了增加生育率而推出的一个强力政策,尤其这几年生育率更是逐步下降,今年甚至第一次出现了人口负增长的情况,而之前的生育政策往往都需要以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以保护婚生子女为原则,新办法的出台无疑是将婚姻关系和生育子女之间的纽带断开,对于社会中有一定经济能力和生育愿望但是没有结婚打算的适龄女性进行了法律途径的救济。

但是新办法的出台同样背后可能会延伸一系列的法律隐患,尤其是社会中的非婚生子女可能是社会道德所不提倡的小三,小四等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或者是非法代孕的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律上保护的是合法婚姻中的财产,若非婚生子女父母是婚外情或者恋爱关系,他们双方之间仅成立同居关系,财产上甚至可能会产生原配要求第三者返还婚内财产的纠纷,因此不道德的男女关系是不为社会提倡且有巨大法律风险的行为。

而对于生育的子女来说,不管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其均有平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因此,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拥有继承权和要求抚养费的权利,而该政策的推行进一步保障了此类子女的权益,也可以补缺很多政策性空白。

此前,非婚生子女的定位一直相对模糊,在落户入学医保报销等很多问题上无法与婚生子女相提并论,甚至出现了很多仅为了孩子落户等事宜假结婚形婚的离谱事情。

有了该政策后,生育登记不再要求以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并简化了登记手续,能够让更多带着孩子的母亲可以保障子女的生活需求,不再是黑户。

同样该政策势必会在日后衍生出一系列的抚养费和继承纠纷,社会的家庭关系结构可能会进一步复杂,如何在提高生育率,保障真正有生育需求群体的前提下同样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财产和救济途径是未来更需要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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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2022年末全国人口(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141175万人,比上年末减少85万人。

这也是我国人口自1962年以来(即近61年来)首次出现负增长。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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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取消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 卫健委相关人员回应

稿源: 都市快报 2023-01-31 07:39:13

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消息,《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月15日起施行,今后在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等方面将更加便民。

该管理办法发布后,取消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最为引人关注,也是网友讨论最激烈的话题。

大家讨论的焦点有三个。

大家最关心的是,没有结婚也能办理生育登记?另外“未婚先孕”生的孩子,能不能上户口,妈妈能否享受相关的生育津贴等。

早在去年9月,安徽也指定了《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当时也引发了网友讨论。

为此,橙柿互动与去年9月专访了安徽省卫健委相关工作人员,解答了网友关注的三大焦点。

下个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也即将施行,该管理办法共十六条,其中也提到,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

今天下午,橙柿互动联系上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发布期间征求意见的相关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生育登记具体登记哪些内容?

该工作人员表示,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含户籍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等)和相关子女信息等。

另外生育登记时,双方(公民)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二,生育登记去哪登记?什么时候登记?

该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在“四川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登记,也可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登记,生育前或生育后都可以办理登记。

三,办理生育登记是否取消了结婚限制?

该工作人员表示,确实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这主要是更进一步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将生育登记中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本身是回归人口监测和生育服务。

“办理生育登记,是为了保障妇幼服务更好的开展,并不是鼓励不结婚生孩子,完全是两回事。”

半个月之前,四川省卫健委还专门发布了《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专门提到了生育登记是否取消结婚限制。

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办法》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办法》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

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办法》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据了解,去年七月,四川省卫健委就发布了关于《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该工作人员表示,自征求意见以来,很多群众打电话咨询,这个管理办法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这个其实是误读,《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相关生育登记服务与国家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并不冲突,而是为了更加尊重妇女的生育权。

另外,也有群众有一个误解,说“非婚生育”的可以上户口了。

该工作人员解释说,早在几年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长期发展的相关规定和决定中,就已经取消了上户口的相关限制规定。

“我们这个管理办法跟上不上户口本身是没有关系,出台这个政策,就是让生育登记制度回归到生育意愿上来,生育前或生育后,凭身份证到四川政务服务网上就可以办理生育登记服务,我们这边叫生育登记凭证。”

还有很多人关心,如果没有结婚证,新生儿能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下午,四川省卫健委妇幼保健处工作人员表示,孩子只要在医院出生且母亲已成年就可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有没有结婚证并不影响办理,在医院相关窗口填写相关信息就可以。

不过,记者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查询,“出生一件事”页面上显示,新生儿医院出生后,涉及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预防针接种、社保卡领取等多项服务,办理这些服务只需要提供四项材料中,除了居民户口簿、居民省份证以及“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办理申请表外,还包括了结婚证。

为此,四川省卫健委妇幼保健处相关人员表示,在医院出生的新生儿,如果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去医院窗口填写就可以办理,但如果按照网上“新生一件事”办理这些事项,确实需要结婚证明。

“可能是其他事项中需要结婚证,但出生医学证明在医院办理是不需要结婚证。”

另外,该工作人员表示,四川2月份15日正式实施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中,相当于生孩子是可以去做生育登记,与是否可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没有直接关系。

律师说法

现在的政策更符合“生育自由”

出现不同声音也能理解

去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业内擅长婚姻方面的律师接受橙柿互动采访时也表达了自己看法。

一位律师说,任何政策都有积极面,也有不同声音。

首先是人口普遍走低情况下,政府适时作出调整是有必要的,但出台之后有另外声音也是理解的。

反对的声音无非是习惯了以前准生证必须要结婚证等各种许可,但是从婚育许可来说,以前是准许之后才可以享受生育福利相关福利,但是否享受这些福利跟生育是两个问题。

“以前是把问题前置了,因为违反了什么,所以不允许生,现在的政策反而更符合生育自由这个情况。”

反对的声音更多是从“家事”角度出发,有这种声音也是可以理解的。

“社会上也存在未婚生育,但不是单纯的是单身的生育,而是有些违背道德现象存在,例如婚外生育等,感觉对婚姻的稳定造成冲击。”

另一位律师也表达了相似的看法。

该律师说,这个“征求意见稿”跟“生育登记”没有绝对冲突,从“生育权”保障来说,对于生命的尊重,不管是婚外关系还是恋爱关系,怀孕了就是一个生命,从基于尊重这点来说,这个没有问题。

网友所担忧的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问题,感觉社会公序良俗受到了挑战。

如果从这点来说,这个问题的解决并不是从“生育登不登记”上去思考,而是从“两性关系”源头上去解决。“比如说婚姻家庭中对于一夫一妻保护的力度。”

另外,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徐卉律师认为,四川省卫健委发布通知,2023年2月15日起将施行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其中关于生育登记的内容修改无疑是一个巨大改革。

早年,我国关于生育登记,都是要求至少是夫妻生育子女,在材料提交上要求也相对严格,并且在生育数量上也必须符合国家生育要求,因此对于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一直是一个灰色地带,现实中非婚生子女在落户、上学、福利待遇等各个方面均由不同程度的政策性空白和困难。

相较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新《办法》主要修订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等。

这个举措无疑是地方政府为了增加生育率而推出的一个强力政策,尤其这几年生育率更是逐步下降,今年甚至第一次出现了人口负增长的情况,而之前的生育政策往往都需要以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以保护婚生子女为原则,新办法的出台无疑是将婚姻关系和生育子女之间的纽带断开,对于社会中有一定经济能力和生育愿望但是没有结婚打算的适龄女性进行了法律途径的救济。

但是新办法的出台同样背后可能会延伸一系列的法律隐患,尤其是社会中的非婚生子女可能是社会道德所不提倡的小三,小四等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或者是非法代孕的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律上保护的是合法婚姻中的财产,若非婚生子女父母是婚外情或者恋爱关系,他们双方之间仅成立同居关系,财产上甚至可能会产生原配要求第三者返还婚内财产的纠纷,因此不道德的男女关系是不为社会提倡且有巨大法律风险的行为。

而对于生育的子女来说,不管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其均有平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因此,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拥有继承权和要求抚养费的权利,而该政策的推行进一步保障了此类子女的权益,也可以补缺很多政策性空白。

此前,非婚生子女的定位一直相对模糊,在落户入学医保报销等很多问题上无法与婚生子女相提并论,甚至出现了很多仅为了孩子落户等事宜假结婚形婚的离谱事情。

有了该政策后,生育登记不再要求以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并简化了登记手续,能够让更多带着孩子的母亲可以保障子女的生活需求,不再是黑户。

同样该政策势必会在日后衍生出一系列的抚养费和继承纠纷,社会的家庭关系结构可能会进一步复杂,如何在提高生育率,保障真正有生育需求群体的前提下同样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财产和救济途径是未来更需要关注的重点。

新闻+

今年1月,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2022年末全国人口(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141175万人,比上年末减少85万人。

这也是我国人口自1962年以来(即近61年来)首次出现负增长。

编辑: 陈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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