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伍慧 通讯员万鲁宁
今天(3月10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宁波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有了调整。
一、调整提高发放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80周岁(含)-89周岁高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的生活津贴标准仍执行原标准。高龄津贴发放从老年人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至老年人辞世的当月止。
二、进一步规范发放程序。高龄津贴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不需要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有异议的可申请补发。首次发放,由“浙里康养”应用提前1个月将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信息推送村(社区)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审核申请补发,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原则上发放到具备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中。此后自动发放、核减。
三、进一步加强发放管理。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对象的认定、复核、发放、监管等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共享公安、卫健部门提供的死亡数据,加强与火化数据的比对,必要时对高龄津贴发放对象进行复核。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调查,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信息核对工作,确保不漏、不重、不错。
四、此次发放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2023年1月份至文件施行前1个月提高标准部分由原渠道于2023年6月底前一次性补发。
新的高龄津贴发放标准自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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