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用半小时共享充电宝就没电了
但系统还在持续计费
归还后竟扣了两小时的费用!”
近日
多位消费者向反映
共享充电宝“缺斤短两”
只能充半小时电
却按租借时长计费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网络投诉平台显示有6000余条相关投诉,投诉对象涉及来电、街电、咻电、小电、搜电、怪兽充电、美小电等众多知名共享充电宝品牌。
充电10分钟就没电
订单费用却一直在上升
多次反馈客服
系统却显示未检测到反馈情况
11月29日,四川乐山消费者廖女士向记者反映:
“11月20日,我在成都东站候车厅租借了一个来电品牌的共享充电宝,充了10分钟就没电了,由于无法联系在线客服,于是提交自助反馈后显示,需要等72个小时。但自助反馈后订单费用还是一直在涨,3小时涨到了28元,客服电话也没人工接听。”
廖女士告诉记者,她在来电微信小程序里找到在线客服入口,但却是机器人客服,多次“转人工”,却没有人工客服回复。廖女士查看反馈进展,显示已处理:“系统未检测到反馈情况。”
11月30日,记者通过微信来电小程序联系在线客服,页面显示可回复“转人工”咨询在线客服,但记者多次回复,并未有人工客服回应。记者拨打了来电科技的客服电话并按提示音逐级按键转接,发现一直是自助语音回复,无法转接到人工服务。
使用半小时就没电
却扣1小时费用
“街电”回复
按时间计费不是按电量计费
11月29日,广东深圳消费者曾先生向记者反映了他的遭遇:
“11月25日,我在深圳机场用支付宝扫码租借了一个街电品牌的共享充电宝,用了不到半小时就没电了,当时附近没柜机无法及时归还,但充电宝订单却还在持续计费。”曾先生对记者说,他归还充电宝后,显示使用时长是1小时25分钟,扣费6元。曾先生表示:“只充电半小时,却按照1小时甚至更久的时间扣款,我不认可这些费用。”
之后曾先生又租借了一个街电品牌的共享充电宝,归还后显示使用时长是1小时9分钟,扣费8元。曾先生感到不公平:“按规则我的两笔订单都显示1个多小时,为什么第一笔扣了6元,第二笔却扣了8元,租借时间短的收费反而更贵?”曾先生对记者表示,当天他还通过支付宝进行投诉,但事情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曾先生提供的投诉详情中商家回复:
经投诉,曾先生最终收到了3元退款。对此,曾先生感到很不满:“充电宝没电是经营者的问题,为什么程序不能根据电量情况来收费呢?我认为肯定有许多消费者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如果消费者不投诉的话,经营者这不就算是不当得利了吗?“
才给手机充了10%就没电
咻电客服表示
无法直接检测到充电宝里有没有电
浙江宁波消费者尤先生向记者反映:
“我在诸暨市中心医院租借了一个咻电品牌的共享充电宝,弹出来后显示满电,标定容量5000毫安,但我的手机仅充了10%的电量,充电宝就没电了,可咻电还是扣了我3元。”
尤先生的订单明细显示,单价3元/60分钟,每24小时封顶30元,使用时长29分钟。“每小时3元的前提是充电宝电量充足,可以满足消费者使用,充电宝没电是商家的问题,不应该由我买单。”尤先生对记者说,他联系在线客服但需要排队等很久,就致电给电话客服,同时发起多方投诉,最终“咻电”给他申请了退费。
记者咨询咻电在线客服:“租借充电宝弹出后显示满电,为什么手机只充了10%的电量就没电了?”客服回复:“从租借到归还使用不到二十分钟,充电宝的问题可以申请退费。”记者询问:“充电宝没电就无法使用,是商家的问题,为什么让消费者买单?”客服表示,充电宝有没有电无法直接检测,系统检测超过5分钟的订单需要扣费。
共享充电宝“缺斤短两”成网络投诉热点
网络平台显示
6000余条同类投诉
记者调查发现,共享充电宝使用中没电了却还在持续扣费的情况并非少数。记者在小红书平台搜索关键词“共享充电宝使用中没电了”,结果出现大量帖子反映此类问题。
有帖子反映
使用1个多小时没电了
被收取两个小时费用
有帖子吐槽
共享充电宝充电速度慢
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此类投诉已成为网络投诉热点。截至发稿时,黑猫投诉平台上有6000余条相关投诉,其中很多投诉反映共享充电宝使用中没电了却还在持续扣费的问题,投诉对象涉及来电、街电、咻电、小电、搜电、怪兽充电、美小电等众多知名共享充电宝品牌。
法律专家表示
租借共享充电宝目的是充电
没电不应收取费用
12月11日,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威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租借共享充电宝属于合同行为,而合同目的是合同订立、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履行、违约责任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我认为租借共享充电宝的合同目的是通过租借充电宝进行充电,而非简单地对充电宝进行持有。就此而言,当事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应该以“充电”为标准,而不是简单地以“时间”为标准。
段威分析指出,根据“租借共享充电宝”实为“充电”的合同目的,如果充电宝没电了,合同目的自然无法实现,商家就不能进行费用收取。商家规定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费等,其条款具有不合理性,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
段威表示,在技术可能的前提下,共享充电宝企业应以“电量”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标准,以实际“用电量”作为收费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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