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虎”还是“橘猫”?“我不是胖虎”美术作品纠纷案开庭“我们这个作品是橘猫,并非老虎。”24日,“我不是胖虎”美术作品纠纷案开庭,原告作为“我不是胖虎”作品的著作权人,状告被告侵权,但被告辩称,二者区别甚大:一个是虎,一个是猫。
权利作品(左)与被诉侵权作品(右)
原告诉称,其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性权利。二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博账号中发布了使用涉案作品的电脑壁纸,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原告同时主张,如法院认为上述使用行为无法达到改编作品并形成新作品的程度,则其也认为上述使用行为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800元。
被告方辩称,被诉侵权图片是二被告独立创作的作品,其中的漫画形象“橘猫”来源于公有领域和在先其他作品,二被告仅参考了一般猫科动物常见的“闭眼、弓腰的伸懒腰动作”以及此类图片中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此外,被告方认为,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作品在整体架构、组成要素及具体细节上均有不同,二者在独创性表达上呈现出了整体性的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二被告不构成侵权。同时,被告方认为,涉案微博的关注度、影响力十分有限,被告也未因此实际获得任何利益,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不具有合理性。
本案涉及进行美术作品侵权认定时,对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公有领域素材的借鉴、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以及复制权和改编权的分野等难点问题,合议庭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并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
辖区企业代表以及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等高校的师生共一百余人参与旁听。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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