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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区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24-05-17 18:21:00 稿源: 宁波高新区发布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1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4〕89号)、《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甬教基〔2024〕10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现结合高新区实际,就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原则

  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小学按照划定的教育服务区范围招生,初中按照小学与初中“校校对口”方案招生。

  二、招生对象

  (一)小学招生对象:年满6周岁(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出生)符合以下条件的适龄儿童

  1.户籍或家庭住宅房(房产性质为70年产权住宅房,以下简称“房产”)在高新区的适龄儿童(户籍与房产证取得时间均截至报名前);

  2.符合我区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

  3.符合区级及以上相关政策的优待对象。

  高新区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读小学的,家长持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延缓入学手续,报区教育文体局审批。

  (二)初中招生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1.在高新区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户籍或房产在高新区以及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2.户籍或房产在高新区,但在区外就读的小学毕业生(户籍、房产迁入时间截至报名前);

  3.符合区级及以上相关政策的优待对象。

  三、报名要求

  (一)符合高新区报名条件,要求在我区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时间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nb.zjzwfw.gov.cn),搜索“义务教育入学”,选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联办”,点击“在线办理”进行报名;也可以手机端下载“浙里办”APP并高级实名注册,在城市频道中搜索进入“甬有优学”应用,选择热门服务中“义务教育入学”进行入学报名。监护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后,通过授权登录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学生基本信息填写,对照报名条件,选择进入“高新区”报名通道,并按照身份类别登记信息,上传资料,选报志愿。登记信息时,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一处房产信息并以此作为公办学校入学的依据之一。

  (二)进入我区报名通道的适龄儿童少年填报志愿时,可以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民办学校可一次性填报2个志愿。民办学校报名要求请关注相关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

  (三)监护人需作诚信承诺,确保在招生管理系统上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如信息虚假,将直接影响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常入学。报名结束后,监护人不能在招生管理系统更改志愿等信息资料。

  (四)报名结束后,相关部门及学校将对报名适龄儿童少年的信息进行核验,监护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查看报名信息核验结果。信息核验不符合报名入学条件的,监护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到符合条件的区县(市)报名。

  (五)区内小学毕业生因高新区内户籍或房产改变,可在初中报名时选择“校校对口”或按照户籍、房产条件申请入学。

  (六)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申请在高新区入读,其父母(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在高新区有相对固定住所,截至2024年4月30日,已在我区连续居住6个月及以上(无中断),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查验日《浙江省居住证》仍在有效期限内;

  2.父或母有一方在宁波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截至2024年4月30日,已连续按月参保6个月及以上(无中断),查验日仍在参保,补缴无效。

  四、录取办法

  (一)小学录取办法

  1.小学根据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条件,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批有序录取。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户口簿户主为父亲或母亲,且房产所有权为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2)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但房产为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拥有,且父母在高新区、鄞州区(含东钱湖)、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内无其他私有住宅房;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双方在高新区、鄞州区(含东钱湖)、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内无私有住宅房,而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及住宅房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4)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的户籍自适龄儿童少年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及住宅房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按照以上顺序,当报名数未超过对口服务区学校招生计划时,由对口服务区学校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服务区学校招生计划时,同批次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由区教育文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2.“住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如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尚在该校就读,不再视作服务区学生,统筹安排学校入读。

  3.有高新区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统筹安排学校入读。

  (1)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或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拥有,而父(母)在高新区、鄞州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内有其他私有住宅房的适龄儿童少年;

  (2)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与他人(非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共同拥有;

  (3)因住宅房出售等原因户籍仍留在原地未迁出的适龄儿童少年;

  (4)户籍挂靠在高新区单位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

  (5)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6)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双双出国留学(工作),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7)其他户口挂靠情况。

  4.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高新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但户口未迁入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小学,由区教育文体局统筹安排学校入读。如该房产已有其它家庭的孩子尚在我区就读,将不再安排入读,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统一安排入学。

  (1)市、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甬教基〔2023〕97号文件及甬高科〔2016〕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港澳台籍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

  (3)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本区亲属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

  6.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区教育文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初中录取办法

  初中学校根据小学毕业生报名条件分批有序录取。

  1.在高新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经核验符合条件的,按照“校校对口方案”升入对口初中就读;

  2.在高新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初中报名时放弃“校校对口”,选择以户籍或房产入学的,由区教育文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3.学校有空余学额可接纳在对口小学教育服务区内有户籍或房产的区外小学毕业生,录取顺序参照小学录取办法,超出学校招生计划的,由区教育文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4.市、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港澳台籍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按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统一安排入学。

  五、录取流程

  按照公民同招工作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工作一般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第一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1.公办初中学校根据“校校对口”方案录取小学毕业生;

  2.公办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录取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后按序录取。因超过招生计划,未被录取的第一批次类别学生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3.民办学校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录取,第一志愿优先于第二志愿。第一志愿未招满的民办学校,在第二志愿进行补录。

  (二)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未被录取者自动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1.公办学校继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进入本阶段的招生对象进行分类排序,依次录取。因超过招生计划未被录取的,由区教育文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2.参加宁波甬江科创区(南片区)摇号未被录取的回流学生,可以选择申报高新区求精书院(浙江师范大学附属宁波高新区求精书院)初中部,或者在第二阶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类排序,依次录取,超出学校招生计划的,由区教育文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3.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入学

  六、招生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是落实国家、省、市教育政策,履行好政府教育职责的重要方面,对于优化教育资源布局、促进教育健康发展、推进社会公平及共同富裕意义重大。各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认真、严肃做好招生入学工作,努力办好家门口的每一所学校,让每个学生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规范政策宣传。各校要通过网络、通告等形式多途径公开招生政策,包括招生对象、招生时间、招生范围、录取办法、招生咨询电话等,加强招生政策的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对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优化招生服务。为方便群众,继续实施义务阶段报名到录取“零跑腿”,报名期间,各校对网上报名有困难的家长要做好报名指导。进一步做好“长幼随学”服务,在坚持划片对口就近入学基本原则、符合招生入学条件和学位资源允许前提下,可由监护人在招生报名平台中提出申请,同一家庭的二孩、三孩可安排在兄(姐)同一所公办学校入学。

  (四)严格控制班额,均衡编班。严格执行国家基准班额标准,小学、初中每班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学校要规范新生学籍,公布录取学生名单、实际就读学生名单与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三者一致。合理均衡师资配备,均衡编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初中起始年级原则上不进行分层走班教学。

  (五)保障残疾儿童入学。学校要根据《宁波市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健全“一人一案”入学工作流程,采用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特教学校就读等多种方式安置入学。小学要提供升入初中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名单,主动对接对口初中学校,协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安置及学籍迁移工作。

  (六)做好“控辍保学”。各校要完善“控辍保学”责任体系,杜绝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而造成辍学,要及时更新全国基础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控辍保学台账中疑似辍学和辍学学生信息并加强劝返复学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

  (七)严肃招生纪律。各校要成立招生工作专班,制定招生方案,确保正常招生秩序和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要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和群众监督。要坚守政策底线,坚决抵制招生中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督导范围,区教育文体局将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

  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

  义务段学校招生服务联系方式

  小学教育服务区划分

  小学升入初中“校校对口”方案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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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区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稿源: 宁波高新区发布 2024-05-17 18:21:00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1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4〕89号)、《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甬教基〔2024〕10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现结合高新区实际,就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原则

  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小学按照划定的教育服务区范围招生,初中按照小学与初中“校校对口”方案招生。

  二、招生对象

  (一)小学招生对象:年满6周岁(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出生)符合以下条件的适龄儿童

  1.户籍或家庭住宅房(房产性质为70年产权住宅房,以下简称“房产”)在高新区的适龄儿童(户籍与房产证取得时间均截至报名前);

  2.符合我区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

  3.符合区级及以上相关政策的优待对象。

  高新区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读小学的,家长持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延缓入学手续,报区教育文体局审批。

  (二)初中招生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1.在高新区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户籍或房产在高新区以及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2.户籍或房产在高新区,但在区外就读的小学毕业生(户籍、房产迁入时间截至报名前);

  3.符合区级及以上相关政策的优待对象。

  三、报名要求

  (一)符合高新区报名条件,要求在我区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时间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nb.zjzwfw.gov.cn),搜索“义务教育入学”,选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联办”,点击“在线办理”进行报名;也可以手机端下载“浙里办”APP并高级实名注册,在城市频道中搜索进入“甬有优学”应用,选择热门服务中“义务教育入学”进行入学报名。监护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后,通过授权登录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学生基本信息填写,对照报名条件,选择进入“高新区”报名通道,并按照身份类别登记信息,上传资料,选报志愿。登记信息时,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一处房产信息并以此作为公办学校入学的依据之一。

  (二)进入我区报名通道的适龄儿童少年填报志愿时,可以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民办学校可一次性填报2个志愿。民办学校报名要求请关注相关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

  (三)监护人需作诚信承诺,确保在招生管理系统上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如信息虚假,将直接影响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常入学。报名结束后,监护人不能在招生管理系统更改志愿等信息资料。

  (四)报名结束后,相关部门及学校将对报名适龄儿童少年的信息进行核验,监护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查看报名信息核验结果。信息核验不符合报名入学条件的,监护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到符合条件的区县(市)报名。

  (五)区内小学毕业生因高新区内户籍或房产改变,可在初中报名时选择“校校对口”或按照户籍、房产条件申请入学。

  (六)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申请在高新区入读,其父母(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在高新区有相对固定住所,截至2024年4月30日,已在我区连续居住6个月及以上(无中断),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查验日《浙江省居住证》仍在有效期限内;

  2.父或母有一方在宁波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截至2024年4月30日,已连续按月参保6个月及以上(无中断),查验日仍在参保,补缴无效。

  四、录取办法

  (一)小学录取办法

  1.小学根据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条件,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批有序录取。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户口簿户主为父亲或母亲,且房产所有权为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2)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但房产为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拥有,且父母在高新区、鄞州区(含东钱湖)、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内无其他私有住宅房;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双方在高新区、鄞州区(含东钱湖)、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内无私有住宅房,而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及住宅房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4)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的户籍自适龄儿童少年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及住宅房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按照以上顺序,当报名数未超过对口服务区学校招生计划时,由对口服务区学校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服务区学校招生计划时,同批次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由区教育文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2.“住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如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尚在该校就读,不再视作服务区学生,统筹安排学校入读。

  3.有高新区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统筹安排学校入读。

  (1)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或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拥有,而父(母)在高新区、鄞州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内有其他私有住宅房的适龄儿童少年;

  (2)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与他人(非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共同拥有;

  (3)因住宅房出售等原因户籍仍留在原地未迁出的适龄儿童少年;

  (4)户籍挂靠在高新区单位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

  (5)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6)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双双出国留学(工作),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7)其他户口挂靠情况。

  4.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高新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但户口未迁入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小学,由区教育文体局统筹安排学校入读。如该房产已有其它家庭的孩子尚在我区就读,将不再安排入读,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统一安排入学。

  (1)市、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甬教基〔2023〕97号文件及甬高科〔2016〕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港澳台籍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

  (3)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本区亲属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

  6.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区教育文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初中录取办法

  初中学校根据小学毕业生报名条件分批有序录取。

  1.在高新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经核验符合条件的,按照“校校对口方案”升入对口初中就读;

  2.在高新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初中报名时放弃“校校对口”,选择以户籍或房产入学的,由区教育文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3.学校有空余学额可接纳在对口小学教育服务区内有户籍或房产的区外小学毕业生,录取顺序参照小学录取办法,超出学校招生计划的,由区教育文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4.市、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港澳台籍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按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统一安排入学。

  五、录取流程

  按照公民同招工作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工作一般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第一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1.公办初中学校根据“校校对口”方案录取小学毕业生;

  2.公办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录取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后按序录取。因超过招生计划,未被录取的第一批次类别学生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3.民办学校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录取,第一志愿优先于第二志愿。第一志愿未招满的民办学校,在第二志愿进行补录。

  (二)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未被录取者自动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1.公办学校继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进入本阶段的招生对象进行分类排序,依次录取。因超过招生计划未被录取的,由区教育文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2.参加宁波甬江科创区(南片区)摇号未被录取的回流学生,可以选择申报高新区求精书院(浙江师范大学附属宁波高新区求精书院)初中部,或者在第二阶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类排序,依次录取,超出学校招生计划的,由区教育文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3.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入学

  六、招生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是落实国家、省、市教育政策,履行好政府教育职责的重要方面,对于优化教育资源布局、促进教育健康发展、推进社会公平及共同富裕意义重大。各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认真、严肃做好招生入学工作,努力办好家门口的每一所学校,让每个学生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规范政策宣传。各校要通过网络、通告等形式多途径公开招生政策,包括招生对象、招生时间、招生范围、录取办法、招生咨询电话等,加强招生政策的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对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优化招生服务。为方便群众,继续实施义务阶段报名到录取“零跑腿”,报名期间,各校对网上报名有困难的家长要做好报名指导。进一步做好“长幼随学”服务,在坚持划片对口就近入学基本原则、符合招生入学条件和学位资源允许前提下,可由监护人在招生报名平台中提出申请,同一家庭的二孩、三孩可安排在兄(姐)同一所公办学校入学。

  (四)严格控制班额,均衡编班。严格执行国家基准班额标准,小学、初中每班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学校要规范新生学籍,公布录取学生名单、实际就读学生名单与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三者一致。合理均衡师资配备,均衡编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初中起始年级原则上不进行分层走班教学。

  (五)保障残疾儿童入学。学校要根据《宁波市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健全“一人一案”入学工作流程,采用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特教学校就读等多种方式安置入学。小学要提供升入初中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名单,主动对接对口初中学校,协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安置及学籍迁移工作。

  (六)做好“控辍保学”。各校要完善“控辍保学”责任体系,杜绝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而造成辍学,要及时更新全国基础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控辍保学台账中疑似辍学和辍学学生信息并加强劝返复学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

  (七)严肃招生纪律。各校要成立招生工作专班,制定招生方案,确保正常招生秩序和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要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和群众监督。要坚守政策底线,坚决抵制招生中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督导范围,区教育文体局将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

  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

  义务段学校招生服务联系方式

  小学教育服务区划分

  小学升入初中“校校对口”方案

编辑: 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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