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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确这项补贴标准8月1日起施行
2024-07-09 16:56:00 稿源: 浙江发布  

  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一起来看↓

实行培训补贴对象分渠道管理

  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

  补贴对象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及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职工

  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发放培训补贴的

  补贴对象为参加(含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前款所列人员,补贴类型限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技能提升补贴的

  补贴对象条件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17〕81号)执行。

  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

  有条件的地区补贴对象条件可继续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1号)及各地相关政策执行。

  上述补贴对象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发放培训补贴的对象,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享受次数从2024年1月1日起计算。

  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实行培训补贴项目清单式管理

  对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对不在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不予补贴。各地要在省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指导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贴合群众就业需求,自行制定发布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并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报备。(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省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指导目录)

实行培训补贴标准差异化管理

  结合职业工种、紧缺程度、培训评价成本和技能等级等因素,制定省职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目录,重点支持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技能人才培养,支持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技能人才培养。

  纳入各地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同类型职业(工种)补贴基准上最高上浮30%。各地要合理确定项目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同步调整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不在补贴性培训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技能提升补贴按生活服务类相应标准执行。

实行培训补贴申领规范化管理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核和发放统一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办理,补贴申领期限为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技能提升补贴仍按原渠道进行申领、审核和发放。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含技能提升补贴次数)。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人员的身份认定以参加培训时的身份为准。参加岗位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人员,如职业培训补贴已发放给企业或培训机构的,计入个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次数。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并已领取补贴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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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确这项补贴标准8月1日起施行

稿源: 浙江发布 2024-07-09 16:56:00

  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一起来看↓

实行培训补贴对象分渠道管理

  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

  补贴对象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及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职工

  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发放培训补贴的

  补贴对象为参加(含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前款所列人员,补贴类型限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技能提升补贴的

  补贴对象条件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17〕81号)执行。

  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

  有条件的地区补贴对象条件可继续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1号)及各地相关政策执行。

  上述补贴对象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发放培训补贴的对象,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享受次数从2024年1月1日起计算。

  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实行培训补贴项目清单式管理

  对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对不在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不予补贴。各地要在省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指导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贴合群众就业需求,自行制定发布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并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报备。(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省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指导目录)

实行培训补贴标准差异化管理

  结合职业工种、紧缺程度、培训评价成本和技能等级等因素,制定省职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目录,重点支持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技能人才培养,支持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技能人才培养。

  纳入各地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同类型职业(工种)补贴基准上最高上浮30%。各地要合理确定项目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同步调整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不在补贴性培训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技能提升补贴按生活服务类相应标准执行。

实行培训补贴申领规范化管理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核和发放统一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办理,补贴申领期限为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技能提升补贴仍按原渠道进行申领、审核和发放。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含技能提升补贴次数)。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人员的身份认定以参加培训时的身份为准。参加岗位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人员,如职业培训补贴已发放给企业或培训机构的,计入个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次数。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并已领取补贴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编辑: 郭静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