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王嘉彬 通讯员 陶颖
今天,记者从消费者投诉平台了解到,消费者孙先生反映入住的某酒店在12点半退房时,工作人员告知他,要支付延迟退房费,但入住时并没有提前告知退房时间,他对此不认可,要求酒店退还收取的延迟退房费。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延迟费用”呢?
宁波市消保委公益律师魏柴惟一认为,从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上看,根据2009年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修订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10条的规定,目前,酒店行业对于次日12时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加收半天房费的态度持否定态度,并非行业惯例,酒店以习惯为由辩解,没有法律依据。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看,消费者入住酒店,与酒店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对于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式,酒店应当向消费者进行说明和提示,可以使用引人注意的特殊文字标记,例如,字迹加大、加黑等,否则相关格式条款不成为服务合同的内容,消费者可以以未进行明确提示为由主张不支付酒店加收的房费。
“十一”假期将近,在此,市消保委呼吁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清晰醒目,对延迟退房等信息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入住前明确告知消费者。经营者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消费者方面,在预订酒店类产品时,要选择正规的平台,尽可能保留预订时宣传页面截图,包括酒店关于退房的说明等信息作为发生消费争议的证据。
值得留意的是,有些酒店团购和特价产品在节假日并不适用,有的需要加收额外费用。因此,消费者更要注意查看订单详细介绍,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退改介绍以及商家的特别说明等,结合消费者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住宿方案,避免因出行计划有变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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