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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026-03-06 13:54:42 稿源: 潮新闻  

记者从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获悉,日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浙江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决定从2025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5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当地2024年残疾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当地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1260元、1044元、960元。

三、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在当地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236元。

四、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713元。

五、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00元。

六、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生活补助,在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24元,按每人每年13308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在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64元。

八、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744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九、2025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市、县(市、区),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调整,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补足。

十、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

(二)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834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066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006元。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每人每年10308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的退役军人,每人每年10908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年9036元。

十一、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月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提至117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党的,提至10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提至1010元。

十二、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时期的,提至92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提至910元。

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已经高于新标准的市、县(市、区)是否需要另行调整,请各地自行确定。

各地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发放抚恤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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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稿源: 潮新闻 2026-03-06 13:54:42

记者从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获悉,日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浙江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决定从2025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5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当地2024年残疾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当地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1260元、1044元、960元。

三、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在当地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236元。

四、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713元。

五、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00元。

六、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生活补助,在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24元,按每人每年13308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在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64元。

八、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744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九、2025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市、县(市、区),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调整,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补足。

十、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

(二)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834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066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006元。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每人每年10308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的退役军人,每人每年10908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年9036元。

十一、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月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提至117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党的,提至10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提至1010元。

十二、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时期的,提至92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提至910元。

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已经高于新标准的市、县(市、区)是否需要另行调整,请各地自行确定。

各地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发放抚恤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

编辑: 陈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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