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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 这些新规将施行
2026-04-01 08:20:52 稿源: 澎湃新闻  

  4月起,一批涉及医保基金、信用修复、市场监督、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的新规正式施行。

  其中,网购“价格歧视”与恶意索赔行为将被严格监管,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六种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被明确界定。此外,新能源汽车废旧电池回收、跨境电商退货、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等方面也迎来新规范。

  医保“盯紧”救命钱:六种行为明确属于“骗保”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4月1日起施行。细则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说服、虚假宣传、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或服务等方式,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为条例规定的“诱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情形。

  细则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存在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凭借其他参保人员从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医药服务单据、处方就医购药,实际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故意隐瞒医药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第三方负担的事实,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并获得支付,经催告后仍不返还的;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的合理数量、范围,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并转卖,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其他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的情形。

  给改错机会: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

  针对部分轻微失信信息公示导致“过罚不当”等问题,办法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类型,原则上不再公示轻微失信信息。

  针对信用修复渠道不统一、办理程序复杂等问题,办法明确,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修复申请,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修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期限,提高信用修复效率。针对修复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同步等问题,办法明确,由“信用中国”网站与相关部门、地方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

  废旧电池有了“身份证”:严禁流向电动自行车领域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等全生命周期流向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办法规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应当唯一、准确,标识应当清晰、可见、耐久且不易更换。国家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数字身份证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品类别、产品构成、报废回收等必要信息,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

  规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细化收留抚养责任

  新制定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在细化收留抚养责任方面,办法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为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检查、寻亲服务、生活照料、基本医疗、教育服务、安全保护、心理健康服务等。

  在优化社会关爱服务供给方面,办法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依法为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危机干预、监护评估等服务,规定有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在监护支持、心理关爱、照料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并每年组织或者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在强化机构管理保障制度方面,办法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食品、应急、财务、档案、信息等管理制度,规定在队伍建设、预算管理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以及监管要求。

  关爱升级:未保机构细化责任,儿童福利院“开门办院”

  新修订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新规进一步压实收留抚养职责、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强化机构内部管理等内容。

  办法提出,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收留、抚养职责基础上,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实施“开门办院”,为社会上有康复训练需求的病残儿童、孤独症儿童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同时为相关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照护技能培训、心理疏导等服务。

  办法明确,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和部分临时监护的儿童,进一步规范儿童从接收、评估、养育、安置到离院全链条服务流程,将“儿童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转化为可操作、可检验的制度措施。

  严管“巨型”平台:未成年人注册用户超千万需主动申请认定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认定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挥各方力量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开展认定工作应当避免影响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认定标准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主动申请认定。

  认定标准方面,办法明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注册用户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在100万以上;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对象不局限于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注册用户数量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未成年人用户在100万以上。

  慈善信托“晒账本”:信息公开更细,监管程序更严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4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时,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在信托文件中予以明确。同时,明确信息公开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受托人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信息一致。

  在细化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内容方面,办法按照慈善信托设立、变更、重新备案、终止等环节,细化了民政部门和受托人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等规定;要求受托人将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重大情形和关联交易情况向社会公开;明确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公开的监管信息,使各主体公开的信息形成“程序上相互衔接、内容上相互补充”的完整体系,以便社会公众全面及时了解慈善信托运行情况。 

  海淘退货更方便: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在全国推广

  海关总署宣布自4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新规打破地域限制,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可跨关区退回指定海关监管场所,同时简化退货审核流程,大幅缩短通关时间,降低企业物流、仓储成本。

  根据公告要求,跨关区退货仅适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即“9610模式”。“9610模式”为跨境电商监管模式,主要适用于小包裹、多品名、高频次的B2C订单。实施跨关区退货后,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的商品在海外发生退货时,不再要求必须退回原出口海关,而是可以灵活选择全国范围内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

  算法不能“杀熟”:严禁同一商品,同等条件不同价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自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规则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在不同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依法自主定价。平台经营者不得采取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扣除保证金、削减补贴或者优惠、限制流量、搜索降序、算法降权、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者服务等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规则规定,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告别“知假买假”?短期大量投诉,市监部门可不予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自4月1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投诉人应当提供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依据,并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法指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判断因素包括,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等。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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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 这些新规将施行

稿源: 澎湃新闻 2026-04-01 08:20:52

  4月起,一批涉及医保基金、信用修复、市场监督、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的新规正式施行。

  其中,网购“价格歧视”与恶意索赔行为将被严格监管,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六种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被明确界定。此外,新能源汽车废旧电池回收、跨境电商退货、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等方面也迎来新规范。

  医保“盯紧”救命钱:六种行为明确属于“骗保”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4月1日起施行。细则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说服、虚假宣传、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或服务等方式,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为条例规定的“诱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情形。

  细则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存在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凭借其他参保人员从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医药服务单据、处方就医购药,实际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故意隐瞒医药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第三方负担的事实,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并获得支付,经催告后仍不返还的;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的合理数量、范围,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并转卖,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其他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的情形。

  给改错机会: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

  针对部分轻微失信信息公示导致“过罚不当”等问题,办法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类型,原则上不再公示轻微失信信息。

  针对信用修复渠道不统一、办理程序复杂等问题,办法明确,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修复申请,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修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期限,提高信用修复效率。针对修复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同步等问题,办法明确,由“信用中国”网站与相关部门、地方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

  废旧电池有了“身份证”:严禁流向电动自行车领域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等全生命周期流向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办法规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应当唯一、准确,标识应当清晰、可见、耐久且不易更换。国家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数字身份证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品类别、产品构成、报废回收等必要信息,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

  规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细化收留抚养责任

  新制定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在细化收留抚养责任方面,办法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为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检查、寻亲服务、生活照料、基本医疗、教育服务、安全保护、心理健康服务等。

  在优化社会关爱服务供给方面,办法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依法为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危机干预、监护评估等服务,规定有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在监护支持、心理关爱、照料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并每年组织或者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在强化机构管理保障制度方面,办法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食品、应急、财务、档案、信息等管理制度,规定在队伍建设、预算管理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以及监管要求。

  关爱升级:未保机构细化责任,儿童福利院“开门办院”

  新修订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新规进一步压实收留抚养职责、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强化机构内部管理等内容。

  办法提出,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收留、抚养职责基础上,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实施“开门办院”,为社会上有康复训练需求的病残儿童、孤独症儿童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同时为相关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照护技能培训、心理疏导等服务。

  办法明确,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和部分临时监护的儿童,进一步规范儿童从接收、评估、养育、安置到离院全链条服务流程,将“儿童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转化为可操作、可检验的制度措施。

  严管“巨型”平台:未成年人注册用户超千万需主动申请认定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认定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挥各方力量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开展认定工作应当避免影响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认定标准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主动申请认定。

  认定标准方面,办法明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注册用户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在100万以上;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对象不局限于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注册用户数量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未成年人用户在100万以上。

  慈善信托“晒账本”:信息公开更细,监管程序更严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4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时,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在信托文件中予以明确。同时,明确信息公开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受托人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信息一致。

  在细化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内容方面,办法按照慈善信托设立、变更、重新备案、终止等环节,细化了民政部门和受托人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等规定;要求受托人将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重大情形和关联交易情况向社会公开;明确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公开的监管信息,使各主体公开的信息形成“程序上相互衔接、内容上相互补充”的完整体系,以便社会公众全面及时了解慈善信托运行情况。 

  海淘退货更方便: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在全国推广

  海关总署宣布自4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新规打破地域限制,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可跨关区退回指定海关监管场所,同时简化退货审核流程,大幅缩短通关时间,降低企业物流、仓储成本。

  根据公告要求,跨关区退货仅适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即“9610模式”。“9610模式”为跨境电商监管模式,主要适用于小包裹、多品名、高频次的B2C订单。实施跨关区退货后,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的商品在海外发生退货时,不再要求必须退回原出口海关,而是可以灵活选择全国范围内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

  算法不能“杀熟”:严禁同一商品,同等条件不同价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自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规则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在不同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依法自主定价。平台经营者不得采取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扣除保证金、削减补贴或者优惠、限制流量、搜索降序、算法降权、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者服务等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规则规定,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告别“知假买假”?短期大量投诉,市监部门可不予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自4月1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投诉人应当提供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依据,并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法指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判断因素包括,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等。

编辑: 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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