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个人信贷市场正式进入“全息费明明白白算”的合规新阶段。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方面,工、农、中、建、交、邮六大国有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已陆续公告贷款利率年化上限。其中:
六大国有银行,新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均执行差异化年化利率上限规则——
五年期(含)以下,为1年期LPR+0.5%;
五年期以上,为5年期以上LPR+0.5%。
入驻宁波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中——
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和六大国有银行一样,新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执行差异化年化利率上限规则:
五年期(含)以下,为1年期LPR+0.5%;
五年期以上,为5年期以上LPR+0.5%。
渤海银行,新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统一年化利率上限为4倍LPR,其中LPR与实际贷款期限相匹配。
本土城商行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宁波银行,新发放住房按揭贷款年化利率上限执行规则为:
五年期(含)以下,为LPR+0.3%;
五年期以上,为LPR-0.2%。
以上各家银行新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年化利率上限,可查看下表一目了然:

目前,无论首套房还是二套房,在甬各大银行执行的5年期以上实际房贷利率均为3.05%(即5年期以上LPR-45BP)。
从2025年5月“降息”至今,5年期以上LPR已连续14个月维持在3.5%的水平。
延伸阅读
3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下称《规定》),细化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和操作方式,并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监督管理,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折算为年化水平)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同时,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
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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