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连开两张内幕交易罚单,“没一罚三” 合计罚没近1.53亿元。
近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凌玥分别与罗征、韩佩佩共同实施内幕交易,两案违法所得合计3814.01万元,罚没款合计1.53亿元。其中,吴凌玥累计被罚没1.0574亿元。
从内幕信息情况来看,两案均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证监会认定,该内幕信息于2024年3月29日形成,于2024年9月29日公开。

具体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9号显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凌玥与罗征共同控制使用“罗征”证券账户交易相关公司股票,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
证监会认定,二人的交易及资金转入行为与吴凌玥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
经计算,二人违法所得1557.77万元。证监会认为,吴凌玥、罗征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在申辩中,吴凌玥、罗征提出账户控制关系认定错误、未获取内幕信息、交易行为具有正当理由等意见。
证监会复核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二人共同控制使用“罗征”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凌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多次联络接触,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对于相关申辩意见,证监会不予采纳。
证监会决定,没收吴凌玥、罗征违法所得1557.77万元,并处以4673.31万元罚款,罚没合计6231.08万元。其中,吴凌玥承担6061.59万元,罗征承担169.49万元。
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吴凌玥再次成为内幕交易案的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0号显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凌玥与韩佩佩共同控制使用“韩佩佩”证券账户买卖相关公司股票,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
证监会认定,二人的交易及资金转入行为与其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经计算,二人违法所得2256.24万元,同样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账户控制关系认定错误、不知悉内幕信息、交易行为具有正当理由等申辩意见,证监会复核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二人共同控制“韩佩佩”证券账户,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证监会决定,没收吴凌玥、韩佩佩违法所得2256.24万元,并处以6768.71万元罚款,罚没合计9024.95万元。其中,吴凌玥、韩佩佩各承担4512.47万元。
两份处罚决定书披露的案情中,吴凌玥均被认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并分别与罗征、韩佩佩共同控制二人的证券账户实施交易。
两份处罚决定书显示,两案所涉内幕信息为同一事项。对比来看,两案形成时间与公开时间完全一致,相关交易均发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
编辑: 陈晓怡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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