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二○○五年五月)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甬政发〔2005〕3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进一步确立“立足当前抓重点、持之以恒抓整治、依靠科技强基础、依法查处抓责任、长效机制治根本”的工作思路,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切实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力争从2005年起三年内,通过不懈努力,使全市各类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三项指标年增长率为零,万车死亡率控制在全国、全省平均水平以内。
二、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一)认真落实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行政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情况,部署工作,明确任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长规划和近期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乡镇(街道)和村(居)、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从业人员,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有人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健全县乡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针对当前县乡和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态势,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县乡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把加强县乡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乡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继续加强县乡和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社会化工作力度,积极推广聘用各类道路交通协管员和路口管理员。进一步整合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力量,创新工作思路,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农村道路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
(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公安、交通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情况通报机制,主动将交通安全情况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做到信息共享,特别是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一些重大问题、重要工作,要加强研究协商,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在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要将辖区本季度事故预防工作总结(包括工作情况、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和下季度的工作计划(年终报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的年度及第一季度工作计划)报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政府的报告要作出评价,督促各级政府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四)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制度。对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以及交通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而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负有责任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
(五)严格实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3年以内驾龄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要对驾校培训和车管所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凡有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突出源头,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车辆安全管理
(一)加强驾校培训质量监管。公安部门每月要向交通部门通报驾驶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的考试合格率以及驾龄在3年以内驾驶人的交通事故(死亡事故)、违法情况。交通、农机部门对驾校培训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每月驾驶人考试情况分析资料,每季度对驾校的培训质量进行评价。各驾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落实教学培训要求,严禁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和教学质量或只收钱不培训。交通、农机部门要制定教练员资格标准,严把驾校教练员从业资格关。符合条件的,向省级交通、农机部门申请颁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件,并向公安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理出教练员队伍。同时,各驾校还应根据教练员经手培训的驾驶人考试合格率、肇事率以及学员对教学水平评议等情况,设立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进一步促进教学培训质量提高。
(二)严把驾驶人考试关和发证关。公安、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驾驶人考试制度,严格考试程序,保证考试质量。要逐步实行考试员等级管理和考试权限设定制度,修订完善《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驾驶人考试行为。建立考试员认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使用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员,在考场公开考试员名单,组织考试员异地交叉监考。使用驾驶人考试规定车型,按规定执行必考项目和统一的考试合格标准。提高考试难度,增加路考比重,引进或开发计算机路考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并记录考试成绩。组织考试监督小组,对驾驶人考试质量进行抽查。农机部门要比照汽车驾驶人的考试办法,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三)发挥车辆保险在驾驶人安全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公安、保险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信息沟通,加快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事故信息、交通违章信息与车辆保险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探索实施机动车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与车险保费相挂钩,充分发挥保险费率(价格)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结合即将出台实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争取尽快联合出台《关于实行全市统一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机制的公告》,用费率杠杆促使运输单位和车主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的责任心。
(四)加强机动车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经贸、工商、质检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严格依法查处。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车辆改装行业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擅自改装车辆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要建立完善报废车辆信息库,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主管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制度,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解体。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非法改装、技术等级不合格的车辆和报废回收车辆上路行驶。对有拼装、销售报废车辆等违法行为的回收部门,一经查实,立即查封,并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强化新车注册登记管理和拖拉机源头管理。公安、农机等部门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规定,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国家有关标准核发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农机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拖拉机登记制度,严格拖拉机登记、牌证核发,严禁违规异地发牌发证。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国家标准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进行检验,严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拖拉机发放牌证。对当前已经在用的“大吨小标”拖拉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更正。
四、严格执法,进一步整顿规范路面行车秩序
(一)严厉打击超速和客车超员载客等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各级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超速、超载、占道行驶、违法变道、无牌车辆上路行驶、无证驾驶、骑乘两轮摩托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或降格处理。要重点针对机动车超速行驶和客车超员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力争使由这两类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减少。公安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梳理因超速导致死亡事故突出的道路,确定市和县(市)、区重点治理路段,制定具体整治目标。要加快在国道、省道主干线及其地市际交界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超速的公路电子监控设备。要针对超速驾驶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采取设立固定、流动监测点等措施,有效查纠和遏止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公安、交通部门要联手查处公路客车超员载客违法行为,在公安部门对驾驶人进行相应处罚后,交通部门要依法对车主和运输单位进行严格处理。
(二)突出重点区域和路段加大路面管控。各级公安等部门要以交通流量大的国省道主干线、高等级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事故多发路段为重点管控区域,以机动车超速、超载、超员,强行超车、会车,酒后、无证驾车,违法停车,货车、拖拉机、低速货车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重点监控对象,严格执法、严格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以事故预防为重心,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合理安排警力,强化路面勤务,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民警的上路率和管事率。对辖区交通流量大、事故易发路段要采取错时联合勤务等手段实施重点监控管理。在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时要及时采取针对性、实效性强的管理措施,调整警力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行车安全。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客运车辆驾驶人违法信息抄告制度,及时将有关违法信息抄告给交通部门。今后凡因客运车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开展责任倒查时,如发现对其交通违法信息未按规定进行抄告或抄告后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及时给予停运等处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马路市场”治理整顿力度。工商、城管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依法取缔各类“马路市场”,防止因占道经营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对占道经营的“马路市场”要限期搬迁;对已经建好的农贸市场,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群众入场经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四)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等设施。各级交通、公安、建设等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参照公安部等下发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和《推荐新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种类》等文件,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对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信号灯设置的排查和完善工作,确保达到规范、合理和安全的要求。特别是要尽快完善一、二级国省道干线公路的限速标志、让行标志标线以及城市指路标志和限速标志,加快让行标志和事故多发点段标志设置,在国、省道干线交叉路口的支路进入主路处,逐步设置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标志、减速带等设施。同时,抓紧对三级(含)以下公路“夜间客运车辆禁止通行”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排查,尚未设置禁行标志的,要立即设置。
(五)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大路面管理科技装备水平的投入和应用,广泛运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数码照相机等先进的交通管理设施和设备,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强化交通监控系统和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提高管理和控制能力,在国、省道沿线和市、县级卡点形成以视频监控、电子警察为基础的公路实时监控网络,提高管理效率和覆盖面,不断提高管理的科技应用水平。加强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动态监管力度。交通、公安部门要共同督促运输企业做好运输车辆安全行车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的安装工作。对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发放车辆检验合格证明。
(六)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卫生和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加快实现110(122)报警服务台与l20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完善市、县(市)两级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和伤员抢救“绿色通道”,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伤员死亡。此外,卫生部门还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需要鉴定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人员进行认真鉴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交警等人员的紧急救护知识的培训;财政、公安、保险、卫生、民政等部门要联合探索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社会救助基金。
五、加强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一)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状况的审查、评估,严把企业资质、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准入关。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不准进入运输市场;凡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营运车辆、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不允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凡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到位,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企业,应督促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二)严格落实各项道路安全规章制度。客运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切实按照有关规定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足够安全生产工作经费。要严格执行客车进站报班和出站查验门检制度以及客车报停报告制度。客运企业还要组织管理人员到所开行线路和站点开展经常性检查工作。营运企业,特别是客运车站(点)要建立完善进站经营车辆单车档案,做好营运车辆的等级维护、保养等安全例检工作,营运客车排班时要严格审查“五证一单一牌”,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格加强客车运输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加大包车客运、超长线路客运、山区班线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四个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试行并推广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人户籍化管理的做法,客运企业在聘用客车驾驶人时应当认真查询该驾驶人的交通事故和违法记录情况。加强客运班线审批管理,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交通部门坚决不予以审批。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22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快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机制。
(四)严格处理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公安部门每月要将运输企业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交通死亡事故情况通报交通、安监等部门及运输企业,并定期公布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较多的运输企业名单。公安、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对查获的严重超速超载以及交通事故记录多的驾驶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屡查屡犯、知错不纠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营运驾驶人,要依法吊销其驾驶证。
六、加大投入,进一步改善道路安全状况
(一)继续开展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治理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作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予以落实。要加大对农村公路临水、临崖及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的整治改造力度,增加资金投入,组织力量,抓紧对路堤、边坡高度6米以上和陡坡、急弯等危险路段,安装防撞设施,改善公路安全状况。对一时确实难以治理的,要排出整治计划,明确责任,落实资金,分期治理,并及时采取增设防护墙(栏)和安全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凡因为未按有关要求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治理或及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而造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交通部门要依照《关于开展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调查及编报实施建议计划的通知》(甬交规〔2004〕472号)总体安排,抓紧对公路上急弯、陡坡、长下坡、临崖临水和高边坡等危险路段进行整治,提高行车安全水平。要根据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总体安排,抓紧完成国省道干线公路安保工程实施任务,进一步改善公路安全状况。公安部门要对事故多发路段数据进行认真分析,通过实地排摸,从交通安全角度及时向交通部门提出实施整顿治理的有效建议。
(二)深入开展公路路口专项治理工作。各地要以国省道和主干公路为重点,按照公路技术标准及有关养护要求,坚决封闭不合理的口子。对不符合公路建设标准的路口建筑物及严重影响行车安全时距的绿篱、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应予以清除,以保持路口的良好视线。严格控制、规范公路新开路口,凡在公路上开口必须经交通、公安两部门共同审批。此外,凡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路口,在晚上19时至22时,要认真落实“亮灯工程”,保证照明用电,努力减少事故发生。
(三)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要按照道路设计和施工规范,健全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做到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对无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对在建“康庄工程”的通村公路,要严格有关标准,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同时,在规划、设计时尽可能按照“近村不进村”的原则,绕开村庄和集镇建设公路。
七、强化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氛围
各级政府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9号)有关要求,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尤其要加强对国(省)道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沿线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司法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普法教育计划。教育部门要将交通安全教育内容纳入我市中小学生教学范围,教育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规范。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定期发布制度,让群众更多地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同时接受群众监督,取得社会理解和支持。各级新闻媒体单位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法定义务,采取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及时反映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曝光一批严重失职、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例。通过各部门共同努力,使每一个车辆驾驶人、中小学生、运输业业主、外来务工人员、公路沿线居民和交通参与者都受到深刻的交通安全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遵纪守法自觉性,在全市形成“关爱生命、安全出行”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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