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毛信意)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修改后的《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经过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和卫生局联合测算,目前,已确定了对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补偿定额标准。同时,对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模式作了相应的调整。
据介绍,按《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我市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缴费条件,由原来的3个月调整为6个月。同时,我市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模式由原来的“定额内按实结算,超定额部分按比例分担”,调整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调整后的补偿模式,在保障生育职工生育医疗待遇不下降的前提下,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简化办事手续。
市区统筹范围内城镇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调整后分别为:人工流产术(门诊),30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1700元;引产术(住院),2200元;正常阴道分娩,2750元;阴道助产术,3500元;剖宫产术,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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