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5月11日消息(通讯员楼建元卢形富)近日,针对近期出现的进口铜精矿中砷等有害元素严重偏高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环境总局联合发布2006年第49号《关于公布进口铜精矿中砷等有害元素限量的公告》,公告规定自2006年6月1号起,进口铜精矿(HS编码为2603000010和260300090)中砷(As)不得大于0.50%(含量,下同),铅(Pb)不得大于6.0%,氟(F)不得大于0.10%,镉(Cd)不得大于0.05%,汞(Hg)不得大于0.01%。
据了解,2005年,宁波口岸进口铜精矿16批次,数量为7969.8吨,金额203万美元。而2006年仅一季度,宁波口岸共进口铜矿4批,重量3,007.309吨,货值105美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批次、重量和货值分别增加4倍、89.6倍和36.2倍,呈快速增长的态势。
为此,检验检疫机构提醒广大铜精矿进口企业,今后与外商签订铜精矿进口合同时,要将进口铜精矿中砷等有害元素限量要求列入合同的条款内容。同时,对公告实施前已经签定合同并发运离港出口到中国的铜精矿,贸易关系人报检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发运离港时间的文件。
编辑: 孙世云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