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于3月29日经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是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它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一系列规定进行了细化及补充,被俗称为“浙版新交规”。尽快地熟悉这些新规矩,对于广大市民来说,是非常必要的。从今天起分三次对“新交规”进行解读。
A对车辆的新规定学生接送专车有特殊要求
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幼儿的车型多种多样,在农村以及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因经济条件的制约,往往存在车况差、安全隐患多的问题。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从保障学生出行安全考虑,明确规定了学生接送车及其驾驶人的基本要求:“学校、幼儿园用于接送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应当符合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标准,并喷涂或者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其驾驶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累积记分无满分记录。”
这就意味着,不是随便哪种车、哪个驾驶员都能承担学生、幼儿的接送任务了。
“黑匣子”安装范围扩大
汽车行驶记录仪(俗称“汽车黑匣子”)的使用,对遏制疲劳驾驶、车辆超速等交通违章行为,约束驾驶人员的不良驾驶行为,交通事故分析鉴定工作以及保障车辆行驶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规定公路营运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从车辆用途考虑,增加了旅游客车、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安装和使用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办法》还明确,行驶记录仪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行驶记录仪的正常运行。
车上禁装“电子狗”
随着大量“电子警察”上路执勤,“电子狗”应运而生,这一产品受到不少驾驶人的青睐,但它显然帮助驾驶人养成了不良驾驶习惯———有“电子警察”的地方谨慎驾驶,没有“电子警察”的地方麻痹大意。这样,会给交通安全造成隐患。
《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没有明文禁止在机动车上安装这类装置,《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此作出补充规定:“禁止在机动车上安装和使用接收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信号或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禁止在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对于在号牌上做手脚以对付“电子警察”的车主、驾驶人来说,也该是消除错误念头或收手的时候了。
6月1日以后,驾驶人有上述违规行为被查,将被处以200元罚款,若被查明是车主所为,车主受罚。非法的装置、设备将被强制拆除并收缴。
电动自行车必须上牌
针对摩托化电动自行车大量上路及其事故多发的问题,《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有了明确规定。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只有经交警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其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技术标准。
省政府授权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组织安全技术鉴定,鉴定合格的,对该产品的型号及其安全技术参数予以公告。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领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交警部门予以登记。
B对驾驶人的新规定“问题”驾照会被撤销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驾驶证的申请和许可制度作了严格规定。
当交警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时,可进行调查,或者对其道路驾驶技能进行测试。经调查或者测试,证明其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交警部门可收缴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转递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这对一些寄希望于投机取巧到外地“快速”考取驾驶证的人敲了警钟。
“危险”司机每年学习两天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完善了驾驶人学习制度。
驾驶人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若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当接受交通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组织的为期两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对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车辆驾驶人,驾驶人所在地交警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为期两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C对交通行为的新规定不得一次变更两条以上车道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强调车辆应当按规定分道通行。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分道通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靠近道路右边通行,机动车在道路中间或者靠近道路中心线右边通行;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没有交通信号指示的,拖拉机、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内通行。
《办法》还明确规定,机动车行驶时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并不得一次性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符合交通信号要求的除外),当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同时向中间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右侧车道的机动车先予变更。
公交车最高时速60公里
超速行驶一直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办法》对此有了更多明确的限定。其中,限定摩托车和公交车最高时速为60公里;限定危险物品运输车在普通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80公里;限定所有机动车在单位院内以及居民居住区内的最高时速为20公里。
开车不得以手持方式用电话
《办法》从许多细节上对驾驶人的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驾车人不得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违者处以50元罚款;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乘车人在装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都应使用安全带,驾驶人有违,处200元罚款,乘车人有违,处5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转弯要开转向灯
针对交通事故中骑车人、行人受害多的问题,《办法》从切实保障骑车人、行人人身安全角度考虑,对骑车人、行人立了不少新规矩。
骑车人应保持车辆制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完好;电动自行车在转弯时应提前开启转向灯;骑车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骑车人也要礼让横过马路的行人;骑车人可搭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骑自行车,但不得载人;行人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应靠近路边行走;行人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过;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拦车、带路或者从事兜售、发送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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