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为了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致困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的医疗救助制度,《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今天出台,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今天上午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信息。
我市多年来一直对医疗救助工作非常重视,2001年12月,市委市政府就相继出台了《宁波市城区扶贫帮困工作实施办法》和《宁波市城区扶贫帮困工作实施细则》,对城区三无人员、低保对象、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体实施了医疗救助。据统计,近三年来,共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28.74万人,救助患重大疾病困难对象13374人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的医疗救助制度,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此次市政府出台的《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更为完善和具可操作性。首先,办法扩大了救助范围。在原来医疗救助对象主要限于“三无”人员、“五保”对象、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的基础上,办法增加了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三老人员、见义勇为者以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帮扶对象。同时,办法将可能给予救助的重大疾病从四类增加到九类,使受益人数大幅度提高。
办法规定困难居民申请医疗救助,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符合救助对象的相关证件、病历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对申领医疗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办法规定直接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发放,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同时,还规定保留目前仍在使用的医疗救助卡,救助对象可以持卡就医、持卡结算。
此外,办法还加大了财政投入。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有财政预算、社会捐赠和按一定比例提取彩票公益金三大块,以财政预算为主,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分担。办法出台后,由于救助范围的扩大,救助比例的提高,预计每年财政支出比过去翻一番,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标准。(记者张建平实习生庞锦燕)
我市医疗救助办法确定的九类救助对象
以下居民患病就医,其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后支出仍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救助:
一、城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即“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
三、家庭成员中患有特殊病种疾病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以内的特困职工家庭。
四、持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家庭成员。
五、原精简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六、享受定期优抚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牡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七级及以下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七、农村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
九、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帮扶对象。(记者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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