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央视《新闻联播》和《大家说法》等媒体相继对"潼关工商乱罚款事件"进行了报道,国务院纠风办、公安部和交通部专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奔赴陕西对此事件进行督办,"潼关工商乱收费事件"被认定为典型的公路三乱。
但是,昨日,陕西省工商局一位负责人却在当地两家媒体上公开宣称工商打假的主体行为没错,并矢口否认潼关工商高速查车罚款是公路“三乱”。
但是,陕西省纠风办等部门联合组成的调查组却明确表示,他们的调查还处于第一轮谈话中,不可能得出结论,此种说法不是调查组观点,也与调查组无关。
针对陕西省工商局矢口否认潼关工商高速查车罚款是公路三乱的说法,昨日下午3时许,记者专乘来到陕西省纠风办等部门联合组成的调查组进行核实。
在潼关县电力宾馆6590房间,记者见到了陕西省纪检监察厅副厅长纪相忠。记者问陕西省工商局在当地两家媒体上公开宣称的死者张建勋与罚款无关、潼关罚款并非三乱等情况,是不是联合调查小组目前的调查结果。
联合调查小组说,陕西省工商局在媒体上的说法,不是他们的调查结果,他们根本没有接受过记者采访。这种说法只是一厢情愿的单说法,他们对此不予理睬,也不会影响他们对"潼关工商乱罚款事件"的调查。
商户的声音严惩不法执法人员净化陕西经营环境
那么商户对工商人员非法上路乱罚款一事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昨日下午,记者走进了西安大明宫五金机电灯饰批发市场对部分商户进行了调查。
工商部门应内部整顿
该市场5排--号的陈先生告诉记者,此事早已经在商户中传开,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他对于工商部门打假执法表示支持,但反对以打假查假为旗号,不按照法律法规执法、随意乱罚款的行为。
陈先生说,潼关工商执法人员乱罚款而不完全上缴的行为属违法行为,罚款就放车的做法更是不应该。工商部门应该从此事吸取到教训,在内部进行整顿,清除这些害群之马,净化执法环境。
针对“潼关事件”,陈先生还说,潼关工商局应该有办公场所的,经查大队人员不知道为何却偏偏要深夜选择到宾馆去办公?期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有客观公正的结果
执法者自身必须依法
5排--号的常老板对此事的看法是:作为一个商户,他就知道工商部门根本没有上路执法的权力,工商上路的做法没有依法执法。
他说,在打击假货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者自己往往都不是依法办事,他们又怎能严格执法。在这个事件中,工商部门查货物时,不检测就说货物是假的更属违法行为,罚款时自己收钱,像菜市场一样讨价还价等都是国法所不允许的。
常老板认为,在上述情况下,自己有理由怀疑工商人员根本不是以打假为目的,而是以罚款为目的。常老板说,他希望这些人得到应有的处理,让其他执法人员从中吸取教训,能真正依法执法。
同时,常老板还质疑,潼关工商局是在上级开始查处他们的非法上路乱罚款事件时,才主动把罚款交到国库的。上级没查之前,钱到底在谁手里?上级不查的话,钱会不会流失?得知上级查处时才上缴,这种行为是不是退脏?
罚款为目的打假造成恶性循环
10排--号商户刘先生向记者介绍说,自己是厂家的代理,是不管运输渠道的代理。但对于假货他自己一向深恶痛绝,他认为对假货的打击,并不是从道路上阻断。最重要的是从生产厂家源头上抓起,取缔生产厂家。如果工商部门上路执法,发现假货后,简单地罚钱了事,把假货放行。既达不到执法的目的,也只会让运假售假人员变本加厉,继续运假售假。从而造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市场的发展和经营环境的改善。
另外,刘先生还说,他在媒体报道中得知,投诉人录了支忠民等人的音,"在录音里支忠民说的发过拉皮鞋的两辆车共计10万元,这钱到底哪去了"?
严惩不法人员净化环境
7排--号的曹老板,一谈起此事就说,工商上路执法就是违法的。而且这一事件疑点非常多。从检查的道路上来说,为什么既不是生产地也不是销售地,而是发生在潼关,难道举报人就知道潼关工商局的举报电话吗?再说,"报道中所说的那些钱,给了举报人。谁知道他们给没有,谁来证实?难道让他们自证清白?再说了,也根本不知道那些举报保人是否存在!"
在采访中,曹老板告诉记者,作为生意人,他们希望的就是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如果连执法人员都不依法执法的话,咋能为商户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呢?他说,他希望相关部门能严厉惩罚这些不依法执法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人员中树立"反面典型",以利于整个市场环境。
曹老板还说,陕西省工商部门发现潼关工商局存在这一现象后,本应在高度重视的情况下,毫无避讳地去面对和查处。而不应该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将公众关注的潼关工商人员违法违纪现象的视线企图转移为另一个与之不相关的话题,即什么涉嫌假冒等。这种为保脸面而企图转移公众视线的方法是很不负责任的,同时也是对违规执法人员的纵容。
分析人士观点潼关事件调查不要转移观点
四川社科院法学所钟凯针对“潼关工商事件”在《新京报》上以《严格行政控权力戒“潼关事件” 》为题发表的评论中说,在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的国家,立法规制自然而然地成为首选的控权方法。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配套规定,针对潼关工商局的处罚行为,车主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抗辩的权利:
首先,法律并没有赋予工商行政机关公路执法权,因此其在公共道路上拦截车辆不符合执法程序;
其次,执法机关进行处罚时,应当向被罚人出具国家统一财政收据;再次,除了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罚款应当由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而不得由执法人员自行收缴;
最后,对于数额较大的罚款(对公民个人而言是5000元以上),通常还要经过执法机关内部的审批以及由被处罚人申请的听证程序。
而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的孟国涛律师也表示,在整个“潼关工商事件”中,工商执法人员违规上路乱罚款才是事件的根源和事实的主体,那种撇开工商人员违法不谈,而大谈特谈此主体之外的话题,如:产品是否假冒等等,纯属避重就轻,企图引开读者关注视线。(本报热线记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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