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6月13日消息(记者张枫)记者从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将于7月1日起实施。新政策不仅延续了原有的优惠政策,还将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纳入到考虑范围,有助于进一步保持今后几年就业局势的稳定。
政策审批截止时间2008年底
据悉,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审批截止时间暂定至2008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延长到2011年。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政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对2006年5月底前招用原六类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其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政策可享受到2008年5月底,对其中享受期限未满3年的人员,可享受至3年期满。对2006年6月份新招用原六类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各类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其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享受期限亦为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3年期满。
符合条件的人员范围
新政策规定符合《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有以下四类: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人员,即“4050”人员(女40周岁—50周岁,男50周岁—60周岁),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中的一员。新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指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4050”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社保补贴享受标准
自2006年7月1日起,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符合《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各类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文件规定的两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额度为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仍由个人负担。招用“两保”人员的企业,给予每人每月350元的用工补助,并按企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在2006年5月底前招用市辖各区原六类就业困难人员,或各类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2006年6月份新招用市辖各区原六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的具体标准为:企业招用的,为每人每月451元;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的,为每人每月405元。其中用人单位招用“两保”人员的,给予每人每月350元的用工补助,并按企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006年上半年社保补贴、用工补助及再就业援助补贴政策仍按原文件执行,社保补贴、用工补助受理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再就业援助补贴受理时间为7月14日至7月25日。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主动申报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这三种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三分之二额度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此类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上岗标准
政府投资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和公共设施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必须安排两类就业困难人员。其中2006年5月底前安排的原六类就业困难人员可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标准
符合《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100%贴息;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被征地农民、大中专毕业生等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50%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为2万元至5万元,合伙经营的按每人2万元计算,最多不超过10万元。
提供职业介绍及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还规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失业人员、本市户籍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及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获得相应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助对象包括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及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城镇低保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技能培训、SYS创业培训也可获得培训费的全额补贴。同时,失业人员按参加培训项目的不同,将分别给予不超过600元、400元、200元三档不同标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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