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报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该告知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必须建立在涉案材料的占有基础上。然而涉案材料的查阅还要依赖于行政机关的配合。实践中,查阅案卷并非是一件容易办的事。6月21日,一位律师为了落实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在查阅涉案材料遭拒后,自己将海关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5月30日,宁波北仑海关向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内容是该公司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拟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3项,处罚款54万元,该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6月1日,该公司提出要求举行听证,并同时聘请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为听证代理人。
6月19日,袁律师带着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介绍信等材料,专程从宁波来到北仑海关,要求查阅、复制北仑海关调查收集的案件材料,遭到拒绝。对方提出要查阅材料,首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领导决定是否准予查阅、准予查阅什么内容以及安排什么时间查阅。袁律师表示,要求查阅、复制涉案材料,是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权利,同时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当事人无需提出申请并由被告批准。但交涉没有成功。
6月20日,袁律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在起诉状中称,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而当事人只有在查阅、复制案件材料并进行充分研究之后,才能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针对被告的指控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是一个常识问题,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为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提供充分的条件。既然行政处罚法赋予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实际上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给予当事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同时,《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7条、第8条更是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海关告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依据和内容。因此,被告拒绝原告查阅、复制案件材料,要求另行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被告批准,没有法律依据。起诉状最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提供查阅、复制某进出口公司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一案的案件材料。
袁律师告诉记者,让当事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从而充分地行使陈述申辩权,对于行政机关是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事情。
编辑: 王定焕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