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7月2日电(记者朱立毅) 绍兴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春节前至2005年中秋节前,蒋永舟在担任新昌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新昌县委副书记及绍兴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干部人事、组织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康新房地产有限公
司、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以及陈建军、王敏勇等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其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胡柏藩、李春波、徐孝西、吕钢、陈建军、王敏勇等15人的财物。
经法院认定,蒋永舟收受或索取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4万元、美金2万元、港币8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8.44万元的购物卡(券)、、金条、纪念币、手表和戒指等物。
法院认为,蒋永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或承诺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蒋永舟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较重的受贿罪行,并积极退赃,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因此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蒋永舟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的财物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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