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讯(记者曾祥生)由宁波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宁波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原主任孙铁民(副厅级)受贿案,经该市中级法院审理,已于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铁民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钱财人民币共计188万元、美元1万元及加拿大元2000元也被没收上缴国库。
现年50岁的孙铁民先后任宁波市物资总公司经理、党委书记、宁波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主任等职。2006年3月3日被宁波市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孙铁民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于2002年8月、2003年4月安排下属公司为宁波某房地产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并于2003年4月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冯某所送的人民币25万元;为某回收总公司总经理徐某、宁波某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翁某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徐某人民币计48万元及加拿大元2000元、翁某人民币9万元。
孙铁民还利用担任宁波市物资总公司经理、公司拆迁领导小组组长、改制领导小组组长等职务便利,为竺某、蒋某、骆某、韩某谋取利益,并先后收受竺某人民币90万元,蒋某所送美元1万元、人民币10万元,骆某、韩某分别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1万元。
编辑: 王定焕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