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香港7月14日电 (记者 黄海 陈思武)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14日在香港签署。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黄仁龙分别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在《安排》文本上签字。
黄松有在签字仪式上致辞时指出,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是内地与香港特区司法协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两地法律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香港回归前,内地与香港在相互执行对方民商事判决方面是空白;香港回归后,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经过长期认真的磋商,最终形成签署的《安排》文本。
黄松有说,《安排》的签署,是继199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之后,双方又一次成功合作的范例。《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司法向更紧密协助关系迈进,相互协助的范围从民商事文书送达、仲裁裁决执行方面向更高层次、更广泛的领域扩展,这对保护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两地司法的权威,促进内地、发展和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都将产生积极影响。(完)
编辑: 宁丁纠错:171964650@qq.com
图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