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前不久,省、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在浙江日报、宁波日报上公布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即将于8月1日起施行。法规是在当前全国深入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大力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形势下出台的。在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排污单位环境行为、强化环境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许多规定和要求,是我市环境污染防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也是现行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突出了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体现了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现实需求。对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实现污染减排目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将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多年来,我市始终坚持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不断深化污染防治工作,在经济社会持续高速发展的同时,全市环境质量保持基本稳定,污染防控能力得到全面增强。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面临的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削减任务艰巨,环境违法现象及污染投诉、纠纷仍较突出,新的环境污染问题不断出现,环境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上述主要矛盾和任务充分表明污染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确定的七项重点任务中,五项任务的主要工作是污染防治,污染防治的任务最为繁重,是重中之重, 《决定》同时指出通过认真评估环境立法和各地执法情况,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作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制定适应环境保护新形势的地方性法规,为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的顺利出台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关注和精心指导的结果,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支持的结果,集中体现了我市实现清洁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意志和决心,也充分表达了广大人民群众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维护共同家园的强烈愿望。作为环境污染防治统一监管部门,全市环保系统一定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环保审批管理,促进宏观调控;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督促协调,形成污染防治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加强信息公开,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和监督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服务指导,促进排污单位自觉规范环境行为,成为守法模范。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市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有效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正如《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成功实施那样:全市上下统一认识,做到令行禁止;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履行各自污染防治职责;有关单位顾全大局,敢于舍弃眼前和局部利益;各级财政加大投入,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污染防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实现持续改进。
在当前全市加快推进生态市建设、努力创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背景下,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市人大的有力监督和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参与、支持下,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必将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必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局长黄绍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