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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8月实施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07-25 10:02:09

  落实《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于今年5月25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规的颁布实施是我市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将为推进我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市建设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是依法行政不断深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依法行政不断发展的主要内容和首要环节。因此,我市制定了《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宁波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等一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通过立法促进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化,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这些法规规章都是针对污染防治的特定领域的,需要一部比较综合的、适应不断发展的环境保护实际的法规。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涉及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可能影响造成环境的方方面面,可以为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提供有力的法制指南。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针对社会生活的发展设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为有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比如针对少数休闲产业扰民的问题,规定明确:用于从事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与此相似,针对一些企业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环境污染防治问题,规定明确: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应当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主体工程方可带负荷运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有关污染物防治设施必须同时投入试运行,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环境保护验收。条例中这类制度创新的条款还有不少,为环保部门新形势下加大工作力度、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当然,制度出台后,最要紧的还是要有内在的力量保证它能够得到及时有力的执行,所以,规定还设置了一套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对于无污染物收集系统或者污染物收集系统不完善的、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针对排污单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而继续排污的,环保部门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扣押或者查封,以便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

  总之,《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是我市通过地方立法对现行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的补充和完善,是我市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以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全社会要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观念,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加快推进生态市建设、创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不懈努力。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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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