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9月12日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版《保荐办法》将保荐机构应拥有的保荐人最低数量由2名提高到4名。同时,联合保荐受到限制。《保荐办法》还从加强保荐机构内控、加强对保荐人管理、强化监管措施等角度,全面丰富和提高了对保荐工作的监管要求。
在回答本报关于是否可以在二次发售过程中引入注册制的问题时,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二次发售过程中引入注册制的建议很积极,会将这个建议予以反映。
值得注意的是,《保荐办法》并未明确规定创业板保荐的相关事项,与此前一稿区别主板和创业板公司在持续督导、保荐人签单等环节上做出不同规定相比,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没有再做出相关的差异化规定。
在充实完善保荐制度方面,《保荐办法》从三个角度予以落实:
首先,加强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本次修订在保留之前《暂行办法》要求保荐机构在建立健全的各项保荐业务制度的基础上,还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同时,本次修订将保荐机构的责任具体落实到人,明确要求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针对市场诟病的保荐人沦为“签字人”,不实际参与项目的问题,本次修订要求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
修订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拟定名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办法》)。《保荐办法》的修订和实施是中国证监会完善保荐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对证券发行监管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保荐制度成效显著作为证券发行上市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步骤,保荐制度实施四年多以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首先,保荐制度落实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培养了一支具备执业水准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队伍。目前,共有保荐机构66家,保荐代表人1121人。保荐制度的理念,已经逐步内化为保荐业务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其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推荐企业发行上市,从源头上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质量,防范了历史上出现过的欺诈发行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等恶性事件。再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互相制约、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初步形成,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既统一又相对独立。最后,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责任的落实,丰富了证券发行监管的手段和措施,增强了证券发行监管的效果,有利于逐步形成市场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担风险的良好局面。目前保荐制度的作用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同和支持。
加强对保荐机构内控本次修订,首先加强了对保荐机构内控的要求。为完整反映项目进行的整个过程,本次修订在保留《暂行办法》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的各项保荐业务制度的基础上,还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现行的《暂行办法》虽突出强调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但对直接负责保荐业务主管人员的重视尚显不足。为此,本次修订将保荐机构的责任具体落实到人,明确要求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对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管理责任意识的强化,落实保荐机构对项目的整体控制,提高保荐工作质量。
在保荐机构资格方面,本次修订强化了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指标的要求,要求申请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对保荐代表人数量的要求,本次修订根据市场发展和保荐代表人队伍扩大的实际情况,将最低人数由两名提高到了四名。相关统计显示,截至今年年初,保荐人数量不足4人的保荐机构仅有7家,且自新老划断以来,7家机构仅保荐了2个项目。与此同时,1121人的保荐人队伍,相比之前有较大增加,客观上也要求增加保荐机构的代表人数量。
同时,为强化保荐业务的团队建设,突出研究能力、销售能力在保荐业务的作用,本次修订还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对保荐业务部门设置以及人员配置提出了要求。此外,考虑到部分保荐机构与上述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保荐办法》为其设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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