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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对林嘉祥也必须无罪推定
稿源: 荆楚网   2008-11-07 16:12:18报料热线:81850000

  深圳警方公布了“猥亵案”的调查结果,不构成犯罪,不出所料,果然引发了新一轮对法律公正的质疑,不少“意见领袖”们在评论中或明或暗地认为:里面有猫腻,这与普通网民形成了共鸣,甚至认定如果中国也适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林必判有罪(童大焕语,《东方早报》11月6日),这让互联网上弥漫着一股“江湖儿女快意恩仇”的暴戾气息。

  应该说这是从一个错误的前提——林嘉祥利用公权“猥亵”女童证据确凿,经过错误的“司法推理”,得出了N个错误的结论,进而集体性地沉浸在对所谓“司法不公”的悲情情景剧中。

  请大家在义愤填膺之前,先做深呼吸,对自己重复一遍:对所有犯罪嫌疑人必须疑罪从无,而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让当事人自证清白。佘祥林、聂树斌冤案中我们疾呼“无罪推定”,为什么面对脑满肠肥、酒气醺醺的林高官,我们就忘了法治原则?

  是的,林是高官,所以作为高级官员,已经因为他的那段错误的“屁民”言论,付出了政治代价;但在刑事司法上,他也是一个普通公民,必须适用无罪推定,而绝对不是“群众公审大会”。

  我已经撰文指出“猥亵案”的基本事实就是:林卡了女童脖子,并往男厕所拉;女童从未指控林还有其他举动,特别是没有碰过她的敏感部位,因此猥亵罪指控很难成立(《有些罪行只有老天才能审判》见《东方早报》11月2日),这也是现在深圳警方调查的结果。

  然而,不少“意见领袖”,不知是屈从于民粹主义的“正义感”,还是缺乏必要法律知识,固执地忘记了自己大声疾呼的“无罪推论”,前有维权人士郝劲松分不清“犯罪中止”和“未遂”就认定林是“强奸未遂”,后有童大焕先生操起了自己本不熟悉的证据法说明“形成证据链”,还搬出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可是何教授的原话是“可以认定当时有侵害女童合法权利的事实发生”,卡脖子也就是“侵害合法权利”啊,何教授可从未认定过有猥亵罪行啊,这恐怕就是非专业人士对专业法律的误解,想想律师总统克林顿那句“我没有和莱文斯基小姐发生过性关系”吧!客观地说,在任何一个合格的中国律师、检察官、法官和刑事警官看来,林的猥亵罪都是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

  然而,很多中国人不愿意相信法律的专业性,而相信想象中的美国“陪审团”,或者说他们宁愿相信“多数人的暴政”;他们恰恰忘记了美国是法律专业化最高的国家,司法上最强调专业性,是最不“民主”的地方,法官都从来不是选出来的。如果说判案子要“一人一票”的民主,那就不是陪审团,而是全民公决。事实上,陪审团只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对控辩双方的法律陈述做出普通人的判断。这个案子搬到美国,陪审团在律师的引导之下,也很难认定林有罪。辛普森被判无罪本身就说明美国陪审团绝对不是中国人想象的“群众专政”。

  在许霆案里,有网友说:如果法院判决跟绝大多数人的意见相反,那就是错的。我想这是中国法治和民主之路还很漫长的表现,司法权作为一种和行政、立法权相对应的权力,是一种消极权力和稳定的权力,应该按既有法律和法理运作,而不应该“主动迎合民意”。

  当群众的“常识”和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出现严重对立时,我们有没有机制提供权威、公正、中立的第三方,来向普通民众深入浅出地解释其中原委,使民众不至对司法公正产生误解呢?这是林案留给我们的思考。

编辑: 张晓纠错:171964650@qq.com

注意,对林嘉祥也必须无罪推定

稿源: 荆楚网 2008-11-07 16:12:18

  深圳警方公布了“猥亵案”的调查结果,不构成犯罪,不出所料,果然引发了新一轮对法律公正的质疑,不少“意见领袖”们在评论中或明或暗地认为:里面有猫腻,这与普通网民形成了共鸣,甚至认定如果中国也适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林必判有罪(童大焕语,《东方早报》11月6日),这让互联网上弥漫着一股“江湖儿女快意恩仇”的暴戾气息。

  应该说这是从一个错误的前提——林嘉祥利用公权“猥亵”女童证据确凿,经过错误的“司法推理”,得出了N个错误的结论,进而集体性地沉浸在对所谓“司法不公”的悲情情景剧中。

  请大家在义愤填膺之前,先做深呼吸,对自己重复一遍:对所有犯罪嫌疑人必须疑罪从无,而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让当事人自证清白。佘祥林、聂树斌冤案中我们疾呼“无罪推定”,为什么面对脑满肠肥、酒气醺醺的林高官,我们就忘了法治原则?

  是的,林是高官,所以作为高级官员,已经因为他的那段错误的“屁民”言论,付出了政治代价;但在刑事司法上,他也是一个普通公民,必须适用无罪推定,而绝对不是“群众公审大会”。

  我已经撰文指出“猥亵案”的基本事实就是:林卡了女童脖子,并往男厕所拉;女童从未指控林还有其他举动,特别是没有碰过她的敏感部位,因此猥亵罪指控很难成立(《有些罪行只有老天才能审判》见《东方早报》11月2日),这也是现在深圳警方调查的结果。

  然而,不少“意见领袖”,不知是屈从于民粹主义的“正义感”,还是缺乏必要法律知识,固执地忘记了自己大声疾呼的“无罪推论”,前有维权人士郝劲松分不清“犯罪中止”和“未遂”就认定林是“强奸未遂”,后有童大焕先生操起了自己本不熟悉的证据法说明“形成证据链”,还搬出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可是何教授的原话是“可以认定当时有侵害女童合法权利的事实发生”,卡脖子也就是“侵害合法权利”啊,何教授可从未认定过有猥亵罪行啊,这恐怕就是非专业人士对专业法律的误解,想想律师总统克林顿那句“我没有和莱文斯基小姐发生过性关系”吧!客观地说,在任何一个合格的中国律师、检察官、法官和刑事警官看来,林的猥亵罪都是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

  然而,很多中国人不愿意相信法律的专业性,而相信想象中的美国“陪审团”,或者说他们宁愿相信“多数人的暴政”;他们恰恰忘记了美国是法律专业化最高的国家,司法上最强调专业性,是最不“民主”的地方,法官都从来不是选出来的。如果说判案子要“一人一票”的民主,那就不是陪审团,而是全民公决。事实上,陪审团只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对控辩双方的法律陈述做出普通人的判断。这个案子搬到美国,陪审团在律师的引导之下,也很难认定林有罪。辛普森被判无罪本身就说明美国陪审团绝对不是中国人想象的“群众专政”。

  在许霆案里,有网友说:如果法院判决跟绝大多数人的意见相反,那就是错的。我想这是中国法治和民主之路还很漫长的表现,司法权作为一种和行政、立法权相对应的权力,是一种消极权力和稳定的权力,应该按既有法律和法理运作,而不应该“主动迎合民意”。

  当群众的“常识”和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出现严重对立时,我们有没有机制提供权威、公正、中立的第三方,来向普通民众深入浅出地解释其中原委,使民众不至对司法公正产生误解呢?这是林案留给我们的思考。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