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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月:动不动击毙,我们要警察何用
稿源: 中国江西网   2008-11-14 10:21:10报料热线:81850000

  去年1月22日晚上,杨炳静与同乡在昆明佴家湾吃烧烤时与人发生争斗,当邻桌的一个人被打倒后,杨炳静便与同乡离开。谁想后来接到报警的民警追了上来,并开枪将杨炳静射死。杨炳静的家人认为民警的开枪行为不合法,便将该民警所在的渡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一审中,法院没有支持杨炳静家人的诉讼请求,家人不服又上诉到昆明中院。11月12日,昆明中院开庭公审此案(11月13日《生活新报》)。

  从新闻报道看,事发当晚,杨炳静在与邻桌人发生冲突后先行结账离开了打架现场;民警没有到杨炳静等与人发生争斗的现场,而是半路遇上杨炳静一行的;杨炳静一行没有抵抗便四散逃跑,民警孙永军在杨炳静身后开的枪。如此说来,警察在开枪的时间,杨炳静一行并没有任何负隅顽抗、威胁警察生命的暴行,他们唯一的拒捕便是拼命逃跑。那么,此次事件中,警察真的有必要将其击毙?我要大声说不!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在遇到放火、凶杀、强奸和其他暴力犯罪,其他暴力犯罪,经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也就是说,使用武器的前提必须是暴力犯罪。尽管在先前争斗中受伤的谢崇兵被送到医院后于当日凌晨4点多死亡。但当时民警没有到达打斗现场,不了解杨炳静身份,也不知道其逃跑的原因,更不了解谢崇兵的伤情。在杨炳静与其同乡都已经离开了打架现场,并未继续实施暴力行为情况下,将其“就地正法”的,是在看不出警察有使用武器的必要。

  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者,有可能使用刀、枪、棍、棒等器械,极易引起参与打架的一方或双方、甚至无辜群众的人身伤亡,公众为此十分憎恨。但憎恨归憎恨,我们也不能因此以暴制暴。制止嫌疑人犯罪,即便使用武器,并不非得是枪弹,能用催泪瓦斯、网弹、麻醉弹等其他既可制服嫌犯又不令其当场毙命的武器岂不更好?即便警察当时没有这些武器,瞄准犯罪嫌疑人的臀部、腿部等非致命部位进行射击,击伤犯罪嫌疑人不是一样可以令他们束手就擒?法律规定了警察在紧急情况下有使用武器的权力,但是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击毙犯罪嫌疑人。警察打击犯罪的目的,一方面是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是挽救犯罪嫌疑人泥足深陷。使用武器有可能击毙犯罪嫌疑人,但击毙决不是目的。

  一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给生命的价值与尊严冠以任何溢美之辞都不为过,同样对生命价值的轻视乃至以任何非法手段剥夺生命,都是对人类生命价值与尊严的严重亵渎。因此,我国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做到“杀者不疑、疑者不杀”,对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要么“无罪判决”,要么“留有余地”,并且要经过“一审”、“二审”和最高院的“核准”,最大限度地避免“误杀”、“错杀”和“冤杀”。 但是出警的孙永军,仅凭十几年警龄经验,从杨炳静等人的表现上,“就能够判断这些人是作过案的嫌疑人”,“加上刚刚接到报警,足以判断杨炳静等人刚刚实施了暴力行为”。干脆果断,“叭哒”几声声就结果了犯罪嫌疑人的性命!万一他判断错误呢,被他误认为的犯罪嫌疑人岂不是白白送命?即便是判断正确,警察也没有权利剥夺不进行暴力抵抗的嫌犯生命!有罪无罪,该死该活,法律自有公断!

  很多网友在新闻评论中留言,提到了在“欧美国家这样击毙绝对合法”。 殊不知,欧美国家对警察开枪也是有严格管制的,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开枪之后,要经过多部门繁复的调查,由专家对各种情况加以分析和研判,最后得出科学结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让执法者知道,人命关天,开枪不是儿戏!回到案件中来说,如果逃跑就是犯罪嫌疑人,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就必须被击毙,那么会不会有令人心悸胆寒的可能呢?会不会有“警察败类”恃权妄为,携公报私,谋财害命,草菅人命?因为不久前下令击毙报警者的江西上饶鄱阳县公安局王姓副局长就是最好的例证。今天是别人,明天会不会是自己?当击毙“存在诸多的合理怀疑,甚至有公平正义的哭泣,难免让人有些无奈、恐怖和悲哀之感”。

  枪支是警察与罪犯搏斗的最后一道保障,也是结束他人生命的终极武器,防止滥用枪支,不能仅仅是对公众的要求,更应该是对权力者自身的要求。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指出,警察在工作中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这是尊重公民生命权的体现,也是稳定社会、减少矛盾的必然要求。

编辑: 张晓纠错:171964650@qq.com

李新月:动不动击毙,我们要警察何用

稿源: 中国江西网 2008-11-14 10:21:10

  去年1月22日晚上,杨炳静与同乡在昆明佴家湾吃烧烤时与人发生争斗,当邻桌的一个人被打倒后,杨炳静便与同乡离开。谁想后来接到报警的民警追了上来,并开枪将杨炳静射死。杨炳静的家人认为民警的开枪行为不合法,便将该民警所在的渡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一审中,法院没有支持杨炳静家人的诉讼请求,家人不服又上诉到昆明中院。11月12日,昆明中院开庭公审此案(11月13日《生活新报》)。

  从新闻报道看,事发当晚,杨炳静在与邻桌人发生冲突后先行结账离开了打架现场;民警没有到杨炳静等与人发生争斗的现场,而是半路遇上杨炳静一行的;杨炳静一行没有抵抗便四散逃跑,民警孙永军在杨炳静身后开的枪。如此说来,警察在开枪的时间,杨炳静一行并没有任何负隅顽抗、威胁警察生命的暴行,他们唯一的拒捕便是拼命逃跑。那么,此次事件中,警察真的有必要将其击毙?我要大声说不!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在遇到放火、凶杀、强奸和其他暴力犯罪,其他暴力犯罪,经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也就是说,使用武器的前提必须是暴力犯罪。尽管在先前争斗中受伤的谢崇兵被送到医院后于当日凌晨4点多死亡。但当时民警没有到达打斗现场,不了解杨炳静身份,也不知道其逃跑的原因,更不了解谢崇兵的伤情。在杨炳静与其同乡都已经离开了打架现场,并未继续实施暴力行为情况下,将其“就地正法”的,是在看不出警察有使用武器的必要。

  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者,有可能使用刀、枪、棍、棒等器械,极易引起参与打架的一方或双方、甚至无辜群众的人身伤亡,公众为此十分憎恨。但憎恨归憎恨,我们也不能因此以暴制暴。制止嫌疑人犯罪,即便使用武器,并不非得是枪弹,能用催泪瓦斯、网弹、麻醉弹等其他既可制服嫌犯又不令其当场毙命的武器岂不更好?即便警察当时没有这些武器,瞄准犯罪嫌疑人的臀部、腿部等非致命部位进行射击,击伤犯罪嫌疑人不是一样可以令他们束手就擒?法律规定了警察在紧急情况下有使用武器的权力,但是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击毙犯罪嫌疑人。警察打击犯罪的目的,一方面是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是挽救犯罪嫌疑人泥足深陷。使用武器有可能击毙犯罪嫌疑人,但击毙决不是目的。

  一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给生命的价值与尊严冠以任何溢美之辞都不为过,同样对生命价值的轻视乃至以任何非法手段剥夺生命,都是对人类生命价值与尊严的严重亵渎。因此,我国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做到“杀者不疑、疑者不杀”,对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要么“无罪判决”,要么“留有余地”,并且要经过“一审”、“二审”和最高院的“核准”,最大限度地避免“误杀”、“错杀”和“冤杀”。 但是出警的孙永军,仅凭十几年警龄经验,从杨炳静等人的表现上,“就能够判断这些人是作过案的嫌疑人”,“加上刚刚接到报警,足以判断杨炳静等人刚刚实施了暴力行为”。干脆果断,“叭哒”几声声就结果了犯罪嫌疑人的性命!万一他判断错误呢,被他误认为的犯罪嫌疑人岂不是白白送命?即便是判断正确,警察也没有权利剥夺不进行暴力抵抗的嫌犯生命!有罪无罪,该死该活,法律自有公断!

  很多网友在新闻评论中留言,提到了在“欧美国家这样击毙绝对合法”。 殊不知,欧美国家对警察开枪也是有严格管制的,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开枪之后,要经过多部门繁复的调查,由专家对各种情况加以分析和研判,最后得出科学结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让执法者知道,人命关天,开枪不是儿戏!回到案件中来说,如果逃跑就是犯罪嫌疑人,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就必须被击毙,那么会不会有令人心悸胆寒的可能呢?会不会有“警察败类”恃权妄为,携公报私,谋财害命,草菅人命?因为不久前下令击毙报警者的江西上饶鄱阳县公安局王姓副局长就是最好的例证。今天是别人,明天会不会是自己?当击毙“存在诸多的合理怀疑,甚至有公平正义的哭泣,难免让人有些无奈、恐怖和悲哀之感”。

  枪支是警察与罪犯搏斗的最后一道保障,也是结束他人生命的终极武器,防止滥用枪支,不能仅仅是对公众的要求,更应该是对权力者自身的要求。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指出,警察在工作中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这是尊重公民生命权的体现,也是稳定社会、减少矛盾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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