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胡静 蒋立栋)近日,奉化市法院判决了一起特殊的民事案件,在法院认定原为恶意诉讼企图不当获取利益的背后,反映出农村较为普遍的违法买卖土地的乱象。
本案原告为李某。今年6月10日,他向奉化法院起诉,称溪口镇某村的任某和滕某夫妇欠了他30万元的购房款未还。李某对此事的大致说法如下:任某曾于2003年购买了村里的四间杂屋,2005年5月,她又与原告签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准备将这四间杂屋转让给原告。原告交付了30万元房款后,一直督促对方办理转让手续,但任某却拖延办理。为此,李某要求任某办理好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否则应立即归还30万元房款,并由其丈夫滕某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案审理时,被告任某、滕某的说法却与原告李某完全不同:李某与他们夫妻有亲戚关系,李某确实曾想买房,而且看中了他们村里的一块地,但因为其非该村村民,并无资格购地建房。于是李某要求他们夫妻先购入再转卖给他。任某和滕某还强调,他们所获得的只是村里的一块空地,并不存在所谓的四间杂屋。由于后来被明确告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买卖,土地转让的事并没有成功。但当时为了使原告能顺利建房,2005年5月1日,双方确实签过一份协议,并写了任某将杂屋四间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30万元的内容,但实际上,他们并没有拿过原告李某所称的30万元房款。由于后来双方交恶,原告李某就利用这份合同,把他们夫妻告上了法院。
如果按照被告任某和滕某的说法,李某向法院告状便是一种恶意诉讼,目的是为了获得不当的利益,但他向法庭提交的协议中却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写着三十万元购房款内容,究竟哪方的说法是真的?
为此,办案法官两次到村里进行调查,通过走访和实地察看,最后查明事实真相确实如被告任某和滕某夫妇所说的,原告李某的说法并无事实依据,是一种恶意诉讼。法庭在作出驳回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后,原告李某未作上诉。
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这起纠纷中,原告的恶意诉讼行为有损于法律秩序。同时,这起纠纷典型地反映出存在于农村的一种现象:由于国家法律禁止买卖农村集体土地,只允许村民之间的土地转让,因此,有人便采用迂回手段,假借村民名义,购买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而这类“买卖”明显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此,双方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即使原先的“买卖”已经实现,也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编辑: 胡晓云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