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铁鹰
在重庆市某设计公司,女员工想怀孕,个人与丈夫说了不算,因为该公司规定:“女员工怀孕前三个月,必须向单位领导汇报。”(12月11日《重庆晚报》)
对这样的规定,像我这样的人觉得很好笑,可公司的领导说得很严肃,“公司里一个萝卜一个坑,员工一旦怀孕势必影响工作”,怀孕前三个月报告,便于公司及早调度人员。
如果不报告就怀孕,会受到怎样的处理,公司的规定中没有明说。不过,既然规定是领导定的,领导又把此事看得很严肃,那违反规定就是故意给领导难堪,结果怕不太妙。
可准备怀孕前报告了,情况也很糟糕。公司员工莉莉结婚二三年了,想要个孩子,便按规定向领导打了报告。领导同意后,莉莉要怀孕的事,就成了公司里的“育儿事件”。她吃酸的,人家说会生男孩;她吃辣的,人家说要生女孩。平时,她无论是走路还是穿衣,都有人拿怀孕说事。这些莉莉还能忍过去,令她着急的是,两个月过去了,没有一点感觉,要是三个月内“没有实质性进展”,是不是还得重新报告?
三个月内“没有实质性进展”,若想怀孕继续报告,除了惹同事们哈哈一乐外,似乎没什么损失。可哪位女员工想要怀孕,前边打了报告,公司后边下了辞退通知,事情可就不好办了。《劳动法》规定,妇女怀孕期间单位不得辞退,并没有规定怀孕前不得辞退,怀孕前是否辞退,单位说了算,《劳动法》管不着。如此一来,怀孕前报告一事,还真是很严肃。怀孕不报告,后果很严重;怀孕若报告,后果更严重。虽说是女员工该怀孕时怀孕天经地义,没有义务向单位报告,可找份工作本来就不容易,如今又碰上金融危机,哪位女工敢与公司较真。看来,要保住饭碗,女员工准备怀孕之前,只能硬着头皮走进领导办公室,然后红着脸报告:“我准备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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