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三江口时评  >  快评热论
张军瑜:央视记者被抓,回避与舆论的迷惑
稿源: 中国江西网   2008-12-11 17:20:02报料热线:81850000

  法律的就交给法律的,如果法律真能不受舆论干涉。

  舆论的就交给舆论的,如果舆论真能不去干涉法律。

  “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进京抓走央视女记者”恐怕是大家这一段最关注的新闻事件之一。国人一向看重单位,高兴的时候会问你:“老兄,你是哪个单位的啊?”气急败坏的时候,也会威胁你:“你是哪个单位的?!”如果央视的这位女记者真的是“涉嫌受贿”,那也是以央视记者的身份“涉嫌受贿”,想要抛开当事人的单位背景,如果不是很阿Q,就是让我怀疑你还是生活在很原始的北京人时代,对不起,我忘记了,北京人好像也是分一个洞、一个洞的,但是当时他们“叽里咕噜”地即使不是问你是哪个单位的,也是问你:“你的,是哪个洞的?”

  好吧,我们假设以为我们可以完全、彻底抛开双方的单位背景;我们假设我们的舆论可以不影响我们的检察院办案。但是,你不以为这也很像是一个人左手拿着一个矛在猛刺自己右手拿的盾吗?

  掌握着舆论重器的央视还没有动用舆论来监督这一案件,反而是检察院方在自己所属的“正义网”上,发表已经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的署名是“正义网评论员”的大幅评论文章——《拘捕女记者山西检方并无不当》。点开正义网里边的“评论”栏目链接,看看里边所选用的一些文章,包括被正义网推荐到醒目位置的自己的博客文章,亲爱的,请不要告诉我,这些文章都不是站在某一方的具有明显倾向性的观点。

  亲爱的,我们不是不知道“据介绍,今年10月,李敏就有关“杏花岭区检察院涉嫌违规办案”一事进行过采访”(新京报报道);亲爱的,我不是律师,所以我援引正义网的很懂法律的原文,“因为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办案人员的回避,却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规定了机关的回避”。亲爱的,我再次援引正义网得很懂法律的原文:“哪怕是如网上传闻所言,杏花岭检察院的检察长曾受到过该记者的负面采访,那么充其量只应是检察长(作为个人)的回避,而不应该是检察院(作为机关)的回避。”亲爱的,虽然我不如你那样懂法律,但是我还懂点人情世故,写这篇评论的正义网评论员,你为什么不在评论文章中很明确地拍胸脯写上“我以正义网的名义担保曾经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负面报道的央视记者不会受到现在进京抓了她并且还在侦查她的杏花岭区检察院丝毫带个人情绪的影响”呢?对不起,我这句话有点啰嗦,但是沉下心来仔细看还是符合汉语语法规则的,最重要的是还是可以看懂的。

  正义网评论员,我再问你一句,你为什么要在文章最后写上:“当然,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随着事态的进展,另行指定其他检察机关办理此案更为合适,这样也许更有公信力一些。”

  在事情发生之前,难道我们不知道“避嫌”吗?难道我们不知道“另行指定其他检察机关办理此案更为合适”吗?

  央视的记者也是公民,也要受法律的制约,没人说央视的记者要是犯了法就不可以受到制裁。

  法律的就交给法律的,舆论是不是不该对法律侦查和判决产生影响?亲爱的,如果真如此,归检察院所属的正义网是不是不该发表这样一些很敏感的明显带有倾向性的文章?如果是为了出于澄清事实的需要,是不是该以我们检察院的名义发表?而不是所谓的“正义网评论员”?

编辑: 张晓纠错:171964650@qq.com

张军瑜:央视记者被抓,回避与舆论的迷惑

稿源: 中国江西网 2008-12-11 17:20:02

  法律的就交给法律的,如果法律真能不受舆论干涉。

  舆论的就交给舆论的,如果舆论真能不去干涉法律。

  “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进京抓走央视女记者”恐怕是大家这一段最关注的新闻事件之一。国人一向看重单位,高兴的时候会问你:“老兄,你是哪个单位的啊?”气急败坏的时候,也会威胁你:“你是哪个单位的?!”如果央视的这位女记者真的是“涉嫌受贿”,那也是以央视记者的身份“涉嫌受贿”,想要抛开当事人的单位背景,如果不是很阿Q,就是让我怀疑你还是生活在很原始的北京人时代,对不起,我忘记了,北京人好像也是分一个洞、一个洞的,但是当时他们“叽里咕噜”地即使不是问你是哪个单位的,也是问你:“你的,是哪个洞的?”

  好吧,我们假设以为我们可以完全、彻底抛开双方的单位背景;我们假设我们的舆论可以不影响我们的检察院办案。但是,你不以为这也很像是一个人左手拿着一个矛在猛刺自己右手拿的盾吗?

  掌握着舆论重器的央视还没有动用舆论来监督这一案件,反而是检察院方在自己所属的“正义网”上,发表已经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的署名是“正义网评论员”的大幅评论文章——《拘捕女记者山西检方并无不当》。点开正义网里边的“评论”栏目链接,看看里边所选用的一些文章,包括被正义网推荐到醒目位置的自己的博客文章,亲爱的,请不要告诉我,这些文章都不是站在某一方的具有明显倾向性的观点。

  亲爱的,我们不是不知道“据介绍,今年10月,李敏就有关“杏花岭区检察院涉嫌违规办案”一事进行过采访”(新京报报道);亲爱的,我不是律师,所以我援引正义网的很懂法律的原文,“因为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办案人员的回避,却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规定了机关的回避”。亲爱的,我再次援引正义网得很懂法律的原文:“哪怕是如网上传闻所言,杏花岭检察院的检察长曾受到过该记者的负面采访,那么充其量只应是检察长(作为个人)的回避,而不应该是检察院(作为机关)的回避。”亲爱的,虽然我不如你那样懂法律,但是我还懂点人情世故,写这篇评论的正义网评论员,你为什么不在评论文章中很明确地拍胸脯写上“我以正义网的名义担保曾经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负面报道的央视记者不会受到现在进京抓了她并且还在侦查她的杏花岭区检察院丝毫带个人情绪的影响”呢?对不起,我这句话有点啰嗦,但是沉下心来仔细看还是符合汉语语法规则的,最重要的是还是可以看懂的。

  正义网评论员,我再问你一句,你为什么要在文章最后写上:“当然,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随着事态的进展,另行指定其他检察机关办理此案更为合适,这样也许更有公信力一些。”

  在事情发生之前,难道我们不知道“避嫌”吗?难道我们不知道“另行指定其他检察机关办理此案更为合适”吗?

  央视的记者也是公民,也要受法律的制约,没人说央视的记者要是犯了法就不可以受到制裁。

  法律的就交给法律的,舆论是不是不该对法律侦查和判决产生影响?亲爱的,如果真如此,归检察院所属的正义网是不是不该发表这样一些很敏感的明显带有倾向性的文章?如果是为了出于澄清事实的需要,是不是该以我们检察院的名义发表?而不是所谓的“正义网评论员”?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