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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小偷也“奇货可居”!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08-12-12 15:28:17报料热线:81850000

  于立生

  日前湖北省大冶市公安局为增强民警保护民生的意识,要求61名拟提拔的男民警,每人必须在2009年元旦节前抓获一名小偷。5名拟提拔的女民警必须化解一起信访案件,否则,其任期顺延。(据12月11日《新京报》报道)

  民警是要维护社会治安的;社会治安又何以谓好呢?!当然,古时传说中的“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太平景象是不复见了……

  但是而今,要获提拔,男民警“每人必须在2009年元旦节前抓获一名小偷”,抓获小偷的数额,倒成了民警的“治绩”!倒似抓小偷越多则越好!小偷越多则越好!也尽够“悖论”的!难道维护社会治安,就光剩案后破案,不讲案前预防了?

  但是其一,抓小偷,也是必须讲证据的,所谓“捉奸见双,捉贼见赃,杀人见伤。”,而小偷做案,也是随机的,庶几近于“可遇而不可求”的,如此“下指标抓小偷”,科学吗?其二,以此逻辑,譬如说“两抢一盗”,“抓获一名小偷”有助提拔,那么抓获了抢夺的将如何呢?抓获了抢劫的将如何呢?……又何以单单限定于“抓一名小偷”呢?公平吗?

  小偷居然也“奇货可居”起来!——与能否提拔相挂钩,抓一名小偷成了“每人必须在2009年元旦节前完成一项‘硬指标’”,倒不禁叫人想起古时将官缉盗“养寇以自重”的故事。凑巧的很,日前也看到一则报道——“利益”攸关之下,开封市一名刑警中队长用有前科的人员当“线人”,结成了“共同体”,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收取钱财放走犯罪嫌疑人,并给线人“提成”;而目睹“线人”持刀行凶时,竟也不制止,不抓捕,致受害人死亡,行凶者逃跑;法院认定其构成徇私枉法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2月3日《大河报》报道)——如此举措,所暗含的隐患,难道见不出吗?难道不令人警醒吗?!

编辑: 张晓纠错:171964650@qq.com

这年头,小偷也“奇货可居”!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08-12-12 15:28:17

  于立生

  日前湖北省大冶市公安局为增强民警保护民生的意识,要求61名拟提拔的男民警,每人必须在2009年元旦节前抓获一名小偷。5名拟提拔的女民警必须化解一起信访案件,否则,其任期顺延。(据12月11日《新京报》报道)

  民警是要维护社会治安的;社会治安又何以谓好呢?!当然,古时传说中的“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太平景象是不复见了……

  但是而今,要获提拔,男民警“每人必须在2009年元旦节前抓获一名小偷”,抓获小偷的数额,倒成了民警的“治绩”!倒似抓小偷越多则越好!小偷越多则越好!也尽够“悖论”的!难道维护社会治安,就光剩案后破案,不讲案前预防了?

  但是其一,抓小偷,也是必须讲证据的,所谓“捉奸见双,捉贼见赃,杀人见伤。”,而小偷做案,也是随机的,庶几近于“可遇而不可求”的,如此“下指标抓小偷”,科学吗?其二,以此逻辑,譬如说“两抢一盗”,“抓获一名小偷”有助提拔,那么抓获了抢夺的将如何呢?抓获了抢劫的将如何呢?……又何以单单限定于“抓一名小偷”呢?公平吗?

  小偷居然也“奇货可居”起来!——与能否提拔相挂钩,抓一名小偷成了“每人必须在2009年元旦节前完成一项‘硬指标’”,倒不禁叫人想起古时将官缉盗“养寇以自重”的故事。凑巧的很,日前也看到一则报道——“利益”攸关之下,开封市一名刑警中队长用有前科的人员当“线人”,结成了“共同体”,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收取钱财放走犯罪嫌疑人,并给线人“提成”;而目睹“线人”持刀行凶时,竟也不制止,不抓捕,致受害人死亡,行凶者逃跑;法院认定其构成徇私枉法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2月3日《大河报》报道)——如此举措,所暗含的隐患,难道见不出吗?难道不令人警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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