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12月25日消息(记者孙世云通讯员吴婧)近日,市质监部门根据举报人王先生(化名)提供的线索,查获一起掺杂使假且无证生产、销售大米鱼案,并按质监部门《举报产品质量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实施办法》(修订)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罚没款额8%的最高标准奖励。
据了解,为鼓励市民踊跃举报质量违法特别是食品质量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今年9月质监部门对原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凡举报生产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无证生产食品且存在掺杂使假等质量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对举报有功人员一律按最高奖励等级,即罚没款额的8%以下给予奖励。
日前,市民王先生来到市质监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称其朋友送给他几袋脱脂大黄鱼,但拆袋后发现袋内装的是脱脂“大米鱼”而非“大黄鱼”。接到王先生举报后,质监部门立即对该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然而,执法人员到达企业时,工厂已停止生产。为制止假冒产品进一步流通,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企业唯一一家销售门店进行了检查。在销售门店内,执法人员看到该厂尚有未出售的脱脂“大米鱼”、“大黄鱼”共计61袋。而其中的22袋脱脂大黄鱼内装的全部为“大米鱼”。
此外,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发现这些脱脂大米鱼外包装袋上虽有“QS”标识,却无相应证书编号。据了解,作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标志性符号,“QS”标识代表了产品的市场准入资格,每个获证企业都有一个唯一的证书编号作为“身份标识”,并且必须在产品最小包装外或产品说明书中加以标注。由于这些大米鱼没有产品说明书,也未在外包装袋上标注证书编号,涉嫌无证生产,质监部门当场对该厂尚未售出的61袋脱脂大米鱼进行了查封,并对产品进行了质量抽检。结果显示,这些无证大米鱼过氧化值超标。
由于王先生的举报属实,且帮助了案件的迅速查获,质监部门在对水产加工企业处以13828元的罚款后,依修订后的《产品质量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实施办法》一次性给予王先生罚没款额8%即1106元的举报奖励。
“推出这个奖励办法主要也是为了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质量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监督质量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形成执法监管高压态势。从这次的事件来看,应该说效果还是不错的。”质监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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