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国药准字”的战斗
“‘李鬼’们给市场带来的冲击不可小觑,已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史小华告诉记者,2006年以来,宁波市局已多次接到消费者使用此类产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由于此类产品大多数含有或标示含有药品成分,未经临床验证、审批和检验,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中没有关于注意事项、不良反应和禁忌的提示,在使用中易产生误导,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对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危害。
另外,这类产品长期以来无人监管,又不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也没有生产、销售规范限制,成本极其低廉。既没有药品生产的风险,又能获取比药品更高额的利润,极大刺激了生产和销售的积极性。
史小华说,这类产品多为外用剂型,例如贴膏剂、软膏剂、栓剂、洗剂、滴眼剂等,相应的“国药准字”外用药的生产和销售受到前所未有的严重冲击,“长此以往将使我国的现代医药产业产生严重倒退。”
由此,一场保卫“国药准字”公信力的战斗在宁波打响了。
为“李鬼”定性
但是,对上述这些产品如何定性呢?早在2006年,宁波市药监局就深入市场实地摸底,形成了当时被称为“非药品”的市场现状和对策初探的调研报告,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这一泛滥全国的现象进行了深入分析。
他们在了解“药品灰色市场”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产地、趋势以及流通渠道等情况的基础上,还专门从市场上购买各种典型品种,组织市场监管者和法律工作者,就产品的定性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政策法规处还走访了有关司法部门,为开展整治工作做好了理论和法律的准备。在对这类产品的定性、法律依据、处理程序等进行深入研究后,该局提出在具体操作上,一定要依法行政,做到准确定性,依法处理,态度坚决,操作谨慎。
史小华告诉记者,这些“李鬼”们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基本特征,无论在产品形式上,还是销售、使用上都是药品,只是在药监部门检查时声称自己没有“国药准字”,是非药品。“因此,它们是以非药品的名义生产和销售药品,我们断定其为‘药品冒充非药品’,其本质是药品。《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生产药品是严重违法行为,定性以假药论处。”
2007年4月27日,宁波市药监局发布了一则《“药品冒充非药品专项整治”通告》。通告中说,将药品冠以“消字、妆字”等字样,这些文号根本不是合法批准的产品批准文号(如“卫消证字”),只是欺骗患者和逃避政府监管的手段。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凡生产、销售上述以假药论处的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否则将依法查处。同时,禁止药品经营人员推销冒充“非药品”的药品和将非药品作为药品宣传销售;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要仔细查看药品外包装上标示的“国药准字”批准文号,切莫将无“国药准字”批准文号的产品作为药品购买使用。
“我们在查处时严格依法办事,被查处产品必须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标示的文字,符合药品基本特征;二是无产品批准文号或编造所谓的批准文号。以往我们难以查处此类产品,主要是对其定性认识有误区,认为只要出现‘消’字、‘卫’字、‘妆’字和‘健’字等字样的,就是消毒品、化妆品或保健品的批准文号,就应属于卫生等部门管辖,其实这些所谓的‘批准文号’,从形式到内容都不是卫生等部门审批的规范的产品批号。因此,只要这些产品在形式上符合药品基本特征,就理所当然地应由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史小华对记者反复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