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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09-12-02 20: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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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12月2日讯(记者陈章升)近年来,宁波市通过不断探索和努力,从2006年、2007年起分别实施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地方性制度。这两项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宁波市原来缺少养老保障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年老以后的基本生活,走在了全省和全国的前列。

  最近,浙江省政府决定从明年开始在全省全面启动建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根据浙江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宁波市政府于近日下发了《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从明年1月起施行。这一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宁波市原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今后走向如何等,宁波市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特别就广大网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解答。

  1.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答:年龄在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又没有参加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宁波市户籍城乡居民,都可以到户籍地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参保个人怎样缴费?政府是否给予缴费补贴?

  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未满60周岁的人员根据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选择缴费标准并按年缴费。如果到达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补缴时的当地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市辖各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

  参保人员按上述标准缴费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市辖各区缴费标准在11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11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及以上人员)和低保人员(持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按每人每年16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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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章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