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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09-12-02 20:44:16

  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保障待遇怎么衔接?

  答:目前省政府文件规定是: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可同时叠加享受。

  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月养老金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参保人员还有其他待遇吗?

  答:(1)基础养老金。市辖各区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鄞州区根据本标准明确与老年人生活补贴的衔接办法;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全省统一,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注:139即11年7月);

  (3)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全省统一,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按1元/年计发;缴费年限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员,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除此之外,参保人员还有丧葬补助费待遇,已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其死亡时可一次性增发20个月的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7.能否举例说明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的待遇享受情况?

  答:如市区某59周岁的居民在明年选择按2000元/年的标准按年缴费1年,在到达60周岁时又选择按此标准补缴14年,累计缴费年限是15年,其可享受的月养老待遇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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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章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