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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每年查处统计违法案件200多起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2-10 09: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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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违法行为有哪些?

  新《统计法》与旧《统计法》相比,在统计违法行为名称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变化。有关法律研究专家对新《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名称进行了分析,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将统计违法行为分为三类。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

  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的行为;2.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3.要求伪造统计资料的行为;4.要求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5.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6.失察行为。

  有上述6种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责任主体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统计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

  1.擅自调查的行为;2.擅自变更调查内容的行为;3.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4.要求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5.未按制度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6.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行为;7.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行为;8.提供、泄露能够推断或者识别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行为;9.违规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10.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上述第1-9种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责任主体处分。

  统计人员有上述第3-5种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有第6-9种统计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上述第10种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6.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7.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8.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行为。

  上述第1-7种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上述第1-5种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通报,责任主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第1-5种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6-7种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上述第1-5种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6种行为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统计违法行为只能发生在普查活动中,并且具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4种行为之一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才能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周骥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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