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一步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优化民间投资环境
(二十三)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可供融资担保财物范围,创新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授信和审贷模式。鼓励民营企业利用金融市场平台,通过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实现再融资,探索推广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模式。探索建立有利于民间资本参与和退出的机制,推动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的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为民间投资提供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二十四)完善民间投资的审批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全面清理并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许可(准入)标准,建立一整套基于一级政府权限内的一体化的审批标准,推进行政审批标准一体化、环节整体化、进度同步化、过程透明化。
(二十五)优化民间投资的政策环境。研究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财政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符合政府和市场导向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帮助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国家各项资金和政策支持。对民营企业开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经济和城市综合体等项目用地,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允许民营经济根据《关于调整工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利用原工业用地自行改造升级发展总部经济。建立健全投资要素价格平等保障机制,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用地、水、电、气等价格与外资、国有投资享受同等待遇,切实降低民间投资创业成本。
(二十六)加强民间投资的市场引导。进一步加强供需信息发布、产销洽谈对接等服务,为民间投资创业和拓展市场创造便利条件。完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民间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竞争,支持民间投资企业通过价格、质量、安全、服务的竞争赢得市场。对于被认定为国家或地方的自主创新产品,在符合国家安全许可的条件下,给予相应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制订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推进计划,落实资金和工作保障,力争通过5年努力使多数的符合条件的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公开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