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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70年大限”恐慌应有个法律了结
稿源: 法制日报  | 2011-01-30 14:09:09

  土地收回引发争议

  根据上海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上海市嘉定、普陀等区域内的数幅地块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可“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甚至可“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这一说法,意味着在“70年大限之后”,买房人可能将面临房子被收回的境地。也就是说,买卖合同瞬间成了一纸租约,买房人为房屋所支付的房款成了提前预支的租金。

  得知这一消息后,一名最近正在四处看房的购房者大惊,他对记者直言:“现在房子这么贵,那岂不是花了几百万元交了70年的租金。”

  “我完全赞同‘租金说’,而且我个人认为买房相当于租房70年的想法也过于乐观。”土地管理师、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博士张远索说,一是房屋建筑物本身物理寿命没有70年;二是等某些地方政府无地可卖后,可能将已购房群体作为二茬收入来源。

  “当然,一直不买房靠租房生活的想法更不现实,租金会水涨船高,在日益严重的通胀压力下,房价租售比等指标在我国不适用。”张远索说。

  针对种种质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办公室主任余亮回应称,上海市规土局已于2011年1月17日在其网站上发布通告指出,无偿收回是针对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而言的。

  通告还列出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中的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并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第三条第(二)款第9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明确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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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