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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70年大限”恐慌应有个法律了结
稿源: 法制日报  | 2011-01-30 14:09:09

  “没有作出相应规定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我国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而我国是1998年全面推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因此期满后续期的问题一般应该是五六十年后的事情,因此并没有急于作出规定;其次,是否有偿需要考虑诸多配套制度,如是否开征房产税等都应纳入考量。当时没法在适当的语境下来考虑这个问题;最后,我们还考虑到我国不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严重依赖土地财政,当时如果作出规定,很难保证是一个有利于民生的规定。”王轶说。

  正是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于是,在上海市的“新规”出台后,一场观点的“混战”就此展开。

  经济学家马光远认为,“上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由出让人无偿收回,这意味着在土地资源日益衰竭的情况下,有关方面已经为未来如何挖掘土地潜力进行立法试点,这违背了物权法立法时搁置争议的基本原则”。

  不过,对于上海的做法,支持者也不在少数,房地产业资深研究人士杨红旭就认为,“物权法阐述的意思,无非是住宅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另议、地上的房屋要看有无约定。这个约定是指土地出让合同,就是上海市正在尝试做的‘土地到期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所以,上海市正在做的事,并没有违法,反倒是想遵照物权法,让以后土地使用权届满后,更容易按现在的约定进行处理,否则只能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届时无偿收回土地所有权也并未违背物权法,因其只是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后自动续期,但并没说是‘无偿’自动续期。”张远索同属“支持派”阵营。

  “上海市有关规定引起争议的原因就是,在土地出让期限截止时土地出让使用权如何处理问题上,政府公布的处理方式与民众期望的处理方式不一致。”张远索分析说。

  张远索认为,客观来看,上海市政府的这次规定并没有与现在的相关土地法律相抵触。根据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对于个人使用土地有无偿收回的权力,并明确了各类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后自动续期,但是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届时是否无偿收回,并没有完全定论。因此上海市的规定并不能说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充其量是给我们进一步细化相关土地法规带来现实推力。”张远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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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