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房地产业内人士也认为,上述预申请须知中所提到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摘选自《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部分语句。如果就此判定“土地到期即回收”,有点武断。
另据了解,“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规定并非首次出现。早在2010年9月,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沪预申请告字(2010)第02号”中,就有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甚至在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比如,罗店新镇A1-3商住地块即是这样规定。
记者了解到,目前坊间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住宅建设用地期满后自动续期的规定是强制性的,那么即使这次上海作出的“无偿收回土地”的规定中涉及住宅建设用地,那也是肯定无效的;但是如果为任意性规定,那么上海如果做出如上规定,可能还会有效。
对此,参加过物权法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告诉记者,物权法的这一规定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事关公共利益,因此,“我更愿意将其视为强制性规定,地方政府不能随意进行更改”。
“我个人认为,这次民众的反应有些过度,这反映了民众,尤其是已买房人群的神经变得非常脆弱。”张远索分析说。
法律模糊致使争议不断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民众或者买房者的神经“变得非常脆弱”,有业内人士认为,症结在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
“房子这么大的事,70年以后怎么办都没个准确的说法,让人怎么能安心?”有购房者坦言。
王轶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曾就这个问题进行过多次讨论,但最终还是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