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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宁波大市范围内职工医保将实现“同城同待遇”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11-04-28 07:15:57

  第二件事:市区职工医保按市级统筹政策作了部分调整

  链接之一----中断参保在3个月内的可补缴

  职工医保各类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医保缴费(不包括单位应缴未缴的情况)未超过3个月的,可以按规定向参保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从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从补缴次月起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举例:户籍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张师傅,他所在单位于2011年6月为其办理了中止参保手续,从7月起单位就不再为他缴纳医疗保险费了,他想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医疗保险,那么他在2011年9月前(每个月的参保手续办理期内)可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及补缴手续。

  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市区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补缴,按补缴时核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从补缴次月起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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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章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