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之四----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提高床位费标准。
这次政策调整中,调低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部分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原个人自付比例为30%的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下降到25%(例如X刀治疗、伽玛刀治疗个人先自付比例调整为25%);原个人自付比例为20%的下降到15%(例如骨髓移植术、人工肝治疗个人先自付比例调整为15%);原个人自付比例为5%的下降到3%(例如CT扫描个人先自付比例调整为3%),个人自付比例为10%的项目不调整。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普通住院床位费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提高5元,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高到25元/天;二级医疗机构35元/天;三级医疗机构45元/天。
链接之五----调整转外地就医待遇
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转宁波大市外就医,仍需办理核准手续,参保人员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5%;转往宁波市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比例未调整,仍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15%,二级、一级及其它医疗机构20%。
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由参保人员提供去外地就医前的就医资料等材料,经审核就医情况属实的,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个人先自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
链接之六----扩大历年账户支付自费费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除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用于支付挂号费、片子费、镶牙洗牙费用、住院床位费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目录外的治疗性部分自费药等外,政策调整中还增加了部分医用材料,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于购买血糖仪、血糖试纸、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
链接之七----住院期间特殊情况下可以院外配药
在精神病、肝病、肺结核专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因非专科疾病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配药的,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精神病、肝病、肺结核的参保人员需到相关专科医院配药的,可以按院外检查(治疗)政策执行。除上述情况外,院外检查(治疗)不包括配药。
链接之八----延长住院医保登记手续补办时间
急诊住院时未及时使用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后的72小时内(原规定为24小时内),将医保证历本交定点医疗机构补办住院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