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之二----退休后可以继续延长缴费
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且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按选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类型及相应的缴费标准,以每年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月延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年限。延缴人员在按月延缴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达到规定年限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有条件补缴的,也可申请中止延缴,按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基数最低不低于2254元/月)一次性按规定补缴余下部分的年限。
举例:退休人员王阿姨2010年10月退休时因医保缴费年限不足,需要补缴60个月的医疗保险费,合计需补缴20346元,王阿姨一时凑不出这笔钱,又不想中断医保待遇,那么2011年5月实行医保延缴政策后,她可以到退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延缴手续,继续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缴满60个月,2011年度的月缴纳标准为365.1元,按月缴费期间王阿姨参照在职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链接之三----退休后医保待遇类型可以变更
退休时已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一次性将待遇类型变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选择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时的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计算与原已补缴额度的差额,一次性补缴后,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资金按一次性补缴时的基数根据规定计入。